民间借贷还不起被告 利率超银行四倍部分不受保护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11月19日讯(记者 王诗伟)
核心提示:
当您急需用钱的时候,您会选择什么渠道筹款?一些人可能会选择向银行贷款,但也有一些人为了简易借贷程序,而选择以民间借贷方式向他人借款。民间借贷中,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借贷双方会在借条中增加一项“违约金”的约定。然而一旦借款人真的违约了,那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呢?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急需一笔资金,但他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向池某借了80万元。成某签下借条,约定月利率1.8%,并约定3个月内将借款还清。
然而,很快3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成某只还了利息,而没有将80万元本金如期偿还。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3月份,由于资金周转不到位,成某仍无法将80万元欠款“物归原主”,不过这段时期内,成某在偿还利息。
为了能早日收回借款,2011年8月,池某与成某协商达成还款协议,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但成某还是没有按照新协议约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于是双方再签订一份《还款补充协议》,而在这份补充协议中,多了一项约定:成某应于2012年3月之前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如果未能按期还款,成某须再支付一笔金额为20万元的违约金。最后约定的还款日期也已过,成某仍然无法按约定的时间将80万元、利息15万元、违约金20万元一起还清。
迫于无法追回借款的无奈,池某向法院起诉,晋江市法院金井法庭受理了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成某未如期履行还款的事实存在,但是原告与被告双方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并不合法,因其中,本金以及违约金两项的利息之和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而当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为2.2%,扣去事先约定的月利率1.8%,违约金的利率应为0.4%,计算后为5.44万元。因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成某将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池某。
□法官点评
经办法官分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虽然程序简易,但是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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