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一直是保险界公认的三块儿“免赔金牌”,但去年年底出台新的交强险司法解释后,打破了这一定局。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对一起“酒后肇事,保险公司赔偿案”做出判决,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余万元,这也是国内首例由法院判决的酒驾赔偿案例。
去年8月10日22时许,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系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刘某家属要求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余万元。保险公司认可事故事实,但认为付某属于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赔条款。
记者了解到,原有的《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酒驾和醉驾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赔付有鼓励之嫌。
不过,依据去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引起了网友的质疑,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为酒驾司机赔付,在经济赔偿上降低了酒驾司机的犯罪成本。面对这种质疑,法官解释说,设置交强险险种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且相对于肇事司机个体而言,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赔偿能力,能够及时救济被害人,特别是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可以起到先行赔付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则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不适用,且保险公司拥有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可以向肇事司机追讨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