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被盯上
除此之外,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公司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实施避税,其中也分合法避税和非法避税,但针对跨国企业避税行为本身而言,靠单一国家政府及其税务部门是很难取得成效的。
近几年来,国际上形成了一场狙击全球“避税天堂”的行动。为敦促避税地与国际主流社会交换信息,世界经济合作组织于1998年和2000年两次公布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发布避税地标准,敦促避税地承诺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此外,世界经济合作组织还于2002年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
在国际压力之下,一些避税地不得不开始低头。例如英属维尔京对其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则规定将股票无记名制度取消,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资料提供给官方。其次,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洗黑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
“依靠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者多边合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上海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袁正伟这样对本报表示,“有关于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的目的就在于加强有关政府之间的配合和协作,预防和堵截国际避税活动。”
2010年5月是20国集团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采取措施的大限的日子,而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国和一些国家纷纷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协议条款都有所不同,但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最大利益进行协定的。”袁正伟这样说道。
根据国税总局近日颁布的中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收协议,中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可交换情报的税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所得税、工资税、财产税。
根据协议,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互相交换税收情报提供协助。情报应包括与相关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依据中国请求提供的情报包括:1.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掌握的情报;2.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权的情报,包括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一切人的所有权情报;3.信托公司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的情报;4.基金公司基金创立人、基金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