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
7·23动车事故的背后,逾百亿的铁路自保资金首次浮出水面。
据本报此前报道,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详见2011年7月28日报道《铁路客运保费12年168亿 用途不明去向成谜》)。
值得注意的是,铁道部并未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那样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代为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并在人保公司投保,而是采取“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也没有进入单独的核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表示,目前的自保业务经营不规范,也不专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已有的自保业务应当去申请成立自保公司,纳入保监会的监管,按照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操作,这更利于自保业务的规范化。”
监管真空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并且“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
铁道部历年财务报表显示,2006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728亿元、823.93亿元、929.96亿元、1090.47亿元和1344.91亿元。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在2006年-2010年这5年的强制保险费收入分别为14.56亿元、16.4786亿元、18.5992亿元、21.81亿元和26.90亿元。
以2010年的铁路强制保险费的收入来看,26.9亿元的保费规模,在当年国内财产险公司中排第18位,体量与一个中型财险公司相当。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 “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高达168.75亿元。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事实上,记者从保监会人士和人保公司人士处获得的信息显示,目前铁道部采取的是“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并未与人保公司或其它外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且,保监会对此无法进行监管,资金去向也不透明。
据了解,历史上曾经有一段时期,铁道部收取的保费均送缴到人保公司。据前述人保公司人士介绍,1959年人保公司被取消保险公司建制,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之后铁道部便开始进行自保。“等到1979年后人保再成立的时候,这一块业务已经要不回来了。”
吊诡的是,铁道部并未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附办理手续(摘录)的规定,“车站进款所收之保险费视同营业进款一样,按现金出纳程序之规定办理不单独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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