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制图:刘寅杉
2012年将成为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业务发展的新里程碑。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删去了此前的“中资”限制,这意味着国内近千亿元的交强险市场正式对外开放。
交强险正式向外资开放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保险、农业等多个行业相继对外资部分或全部开放。“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2006年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购买这个险种。
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法定保险,因此,“交强险”业务一直没有向外资开放。由于车险占了财产险市场7成以上的份额,外资险企因此无法扩大财产险的占有率,它们一直在积极争取交强险经营资格。
此外,在中资公司经营下的交强险业务一直陷入亏损的泥塘。从2006年7月交强险面世至2010年这4年半的时间,这一险种累计承保亏损达到187.4亿元,因此不少业内专家呼吁“向外资开放,为交强险注入活力”。
多种合力作用之下,去年下半年,中国保监会经过多次讨论并评估,将允许外资公司销售交强险业务的方案提交给了国务院,希望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去年年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金坚强便已经透露,中国可能在2011年对外资保险企业开放交强险业务;今年2月15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美时,中美双方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便提到:“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
- 2012-05-04榕外资财险公司进军交强险市场 已申请等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