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络水军"被一锅端 初步查证涉案金额超1200万元
2024-07-28 09:21 作者:罗子泓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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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罗子泓 实习生 江雅晴 通讯员 厦公宣)打着“传媒公司”的旗号,干起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刷单、控评的勾当——最近,一个“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栽了。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厦门警方以“净网2024”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链条打掉了该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的犯罪团伙。 今年6月初,集美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线索:有人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发布刷单、刷粉、删差评等服务的广告。通过深入调查,民警锁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网络水军”业务的犯罪团伙。6月下旬,集美警方根据前期侦查获取的线索,组织精干警力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抓获以沈某柱(男,27岁)、陈某宽(女,32岁)、陈某伟(男,27岁)为首的11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作案工具电脑50余台、手机30余部,初步查证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柱此前在网上从事直播带货。因嫌来钱太慢,自2023年上半年起,沈某柱开始伙同陈某宽、陈某伟等人,以成立的某传媒公司为掩护,通过在抖音、微信群发布“刷单”“涨粉”“删除差评”等服务广告招揽客户。接单后,他们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客户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等平台进行刷单、控评,根据服务模块每条收取3元至300元不等的金额,从而谋取利益。不同环节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形成了一个覆盖技术开发、招揽客户等多个环节的犯罪链条。 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集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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