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社会 > 正文

银行卡给他人用 厦门一男子被判刑并罚款

2023-06-22 10:50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

东南网6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颜淑美)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得到高额回报?小心,这可能涉嫌犯罪。近日,经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集美法院对这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经查,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收到的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号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其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共计40439.72元,非法获利2800元。范某某不仅被追缴非法获利的2800元,还退赔了转移的违法犯罪所得4万余元。

最终,被告人范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