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买成,还要付中介费吗? 集美法院审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海西晨报讯 (记者 宗琴 通讯员 集法宣) 经中介牵线搭桥,阿丽和小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却因房产新政无法过户,最终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而中介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客户支付佣金呢?日前,厦门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判决,买方阿丽应向大海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 去年3月中旬,在厦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阿丽与小林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阿丽以306万元购买小林位于湖里区的一处房产。协议约定,阿丽应在协议签订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人民币7.65万元。协议签订后,阿丽依约向小林支付了20万元购房定金,但由于阿丽认为中介费过高,未当即支付。 不久后,厦门出了新购房政策,阿丽不符合购房标准,只好解除与小林的购房协议,小林退还阿丽相应定金。房子没买成,可中介公司觉得自己付出劳动了,阿丽应该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经多次讨要无果,中介公司将阿丽起诉到法院,请求阿丽支付中介费7.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居间人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公司与阿丽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阿丽提供居间服务,阿丽应支付相应居间报酬。经过协调后,最终判决阿丽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 |
相关阅读:
- [ 11-05]执行出奇招 厦门集美法院首次以“会员资格”抵债
- [ 10-31]首付比例变高了 购房合同能解除吗?厦门法院:需有前提
- [ 10-28]盖房引发道路纠纷邻居用石条堵路 法院判尽快移除
- [ 10-26]厦门集美法院帮341名工人追回1765万欠薪
- [ 10-26]海沧法院昨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两主犯被判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