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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汽车维修店一场火灾夺走两条人命 谁来担责?

2018-08-03 08:5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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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父母状告三被告,索赔200多万元

事发后,经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3时55分许;起火点位于案涉店面1层北部办公接待区的茶几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小孩玩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遗留火种引起火灾,不能排除茶几处的烧水消毒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引起火灾。”

据了解,这个烧水消毒电气设备是罗先生之前通过网购向生产商购买一套紫砂功夫茶具套装的一部分,套装价格595元。

近日,罗先生夫妇二人为此将物业公司、生产商以及房东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罗先生夫妇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生产商共同赔偿损失共计180万余元;判令物业公司、生产商共同赔偿罗先生夫妇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5万多元;以上两项共计2452011元。

焦点:物业、生产商、房东,谁担责?

原告罗先生夫妇起诉认为,物业公司与生产商存在过错,应该担责。因为,物业公司作为店面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而生产商作为茶几处烧水消毒设备的生产厂家,因产品故障导致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起诉索赔,被告物业公司答辩说,本案火灾发生在罗先生的私人管理区域,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另外,物业公司已充分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对事故并不存在过错。而且,罗先生自身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商则答辩说,原告方所购买的茶具是合格品,生产商即使存在责任,责任也是很小的,原告诉求赔偿项目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的房东李先生则说,他将店面出租给罗先生作为汽车美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由房东担责。

判决:物业与生产商,各赔45万多元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物业公司与生产商各承担25%的责任,各自赔偿罗先生夫妇457500.75元。同时,法院判定店面出租者李先生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店面起火系两位受害人在使用烧水消毒设备后未能切断电源,同时烧水消毒设备出现故障,两个因素结合一起导致火灾的发生。此外,物业公司作为店面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对于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不力,不仅没有在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而且物业值班室消防控制主机值班人员未依照规定将主机切换成全局自动,案涉店面安装的消防喷淋系统未能在火灾发生时发挥作用进行正常喷淋,从而造成店面起火后没有得到有效地处置,致使火灾蔓延、扩大,最终导致二人死亡。

因此,法院一审最终判定原告方承担50%的责任,物业与生产商各自承担25%的责任,房东李先生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三个原因导致一场悲剧

法官说,本案火灾的损害是由三个原因行为共同引起的,分别是烧水消毒电气设备使用不当的行为、烧水消毒电气设备存在故障和物业未尽管理责任的行为。

关于三个行为之间过错程度大小的问题,法官认为,本案中,电器使用人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完毕后没有关闭烧水消毒设备的电源或者拔掉插头等切断电源措施,导致烧水设备持续处于通电并运作的状态。使用人疏忽大意,致使自身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属于程度较重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使用人自己应当承担50%的责任。

另外,本案当中,烧水设备存在故障,客观上没有达到消除非正常操作或误操作导致的火灾危险的标准,相比较下,属于程度比较轻的过错,生产商应承担25%的责任。

针对物业公司的责任,法官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疏失是未能规范操作,物业安保人员火灾后的救援迟延以及消防设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起到减灾应有的效果。不过,从过错程度轻重分析,物业公司的管理过错属于程度比较轻的过错,应承担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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