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杨少华/文 通讯员 湖法宣陶小莫/漫画)离婚时漏分了一套房产,时隔几年后还能要求分割房产吗?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 原来,这对夫妻是在结婚期间以女方名义买了房子,离婚后却没约定房产归谁。不久前,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法庭上,男方说当初是“假离婚”所以没约定房产归谁;女方却说是“真离婚”,当时口头约定房产归她。 导报记者从法院获悉,在登记离婚时,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官提醒说,对于离婚时确实没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漏分的财产。 “假离婚”?付完首付款,夫妻离婚了 赵先生和吴女士(化名)都是“80后”,他们二人是在结婚四年后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及部分财产归属作了约定。当时,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4年2月,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一套位于集美的房产。之后,赵先生与吴女士共同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36万多元。 不过,离婚之后,吴女士作为买受人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吴女士以其个人名义就讼争房屋向银行办理按揭并偿还房贷。 赵先生说,这套房产是两人共同财产,当初双方是“假离婚”所以没约定房产归谁。近日,赵先生向湖里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套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焦点: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赵先生起诉说,当时因政府限购原因,夫妻于2014年5月4日“假离婚”。不料,吴女士和开放商签订合同,成功购得该房产后,反悔不同意复婚。 对此,吴女士反驳说,她与赵先生是因夫妻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的,不存在“假离婚”的情况。而且,离婚后双方还对赵先生开设在集美的工厂以及讼争房产的归属作了“口头约定”,约定工厂归赵先生所有,房产归吴女士所有,由吴女士补偿赵先生10万元。 吴女士还说,离婚后,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讼争房产只有首付款是双方共同支付的,而离婚后她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赵先生,因此,该房产应为她个人财产。而且,赵先生在离婚几年后才提出来要分割房产,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我们双方并没有口头约定。”赵先生说,离婚后双方并未就讼争房产归属进行口头约定。 判决:首付部分为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讼争房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两人离婚后,讼争房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所以赵先生以讼争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请求分割,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查明购房款来源以及按揭贷款的情况后,法院认定,因合同的首次签订及首付款的支付均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房产的首付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两人共同财产。不过,该房屋贷款及贷款的增值部分应属吴女士个人财产。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归吴女士所有,但吴女士应就房屋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支付赵先生房屋差价款39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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