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鹭岛房车 > 正文

离婚漏分房产还能追回来吗? 法官:事后还能主张

2018-03-16 08:09:32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杨少华/文 通讯员 湖法宣陶小莫/漫画)离婚时漏分了一套房产,时隔几年后还能要求分割房产吗?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

原来,这对夫妻是在结婚期间以女方名义买了房子,离婚后却没约定房产归谁。不久前,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法庭上,男方说当初是“假离婚”所以没约定房产归谁;女方却说是“真离婚”,当时口头约定房产归她。

导报记者从法院获悉,在登记离婚时,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官提醒说,对于离婚时确实没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漏分的财产。

“假离婚”?付完首付款,夫妻离婚了

赵先生和吴女士(化名)都是“80后”,他们二人是在结婚四年后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及部分财产归属作了约定。当时,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4年2月,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一套位于集美的房产。之后,赵先生与吴女士共同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36万多元。

不过,离婚之后,吴女士作为买受人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吴女士以其个人名义就讼争房屋向银行办理按揭并偿还房贷。

赵先生说,这套房产是两人共同财产,当初双方是“假离婚”所以没约定房产归谁。近日,赵先生向湖里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套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焦点: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赵先生起诉说,当时因政府限购原因,夫妻于2014年5月4日“假离婚”。不料,吴女士和开放商签订合同,成功购得该房产后,反悔不同意复婚。

对此,吴女士反驳说,她与赵先生是因夫妻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的,不存在“假离婚”的情况。而且,离婚后双方还对赵先生开设在集美的工厂以及讼争房产的归属作了“口头约定”,约定工厂归赵先生所有,房产归吴女士所有,由吴女士补偿赵先生10万元。

吴女士还说,离婚后,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讼争房产只有首付款是双方共同支付的,而离婚后她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赵先生,因此,该房产应为她个人财产。而且,赵先生在离婚几年后才提出来要分割房产,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我们双方并没有口头约定。”赵先生说,离婚后双方并未就讼争房产归属进行口头约定。

判决:首付部分为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讼争房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两人离婚后,讼争房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所以赵先生以讼争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请求分割,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查明购房款来源以及按揭贷款的情况后,法院认定,因合同的首次签订及首付款的支付均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房产的首付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两人共同财产。不过,该房屋贷款及贷款的增值部分应属吴女士个人财产。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归吴女士所有,但吴女士应就房屋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支付赵先生房屋差价款39万多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