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曾向朋友借钱“解押”。这笔借款,该由王先生独自承担,还是由王太太一起承担呢? 近日,集美法院首次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解释判案,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妥善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开始正式施行,该解释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能有效防范无辜者“被负债”。 老公借钱解押房产证 离婚后老婆也被追债 王先生和王太太于2007年登记结婚,十年之后,他们二人婚姻破裂。去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曾向朋友老郑借款3万元,直到离婚时他都没还款。 经查,2016年5月,王先生因转让房产、急需房屋解押款,向老郑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买卖房子、急需资金向银行解押房产证”,并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老郑于借条出具当天向王先生现金支付了3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老郑数次催讨,王先生未能偿还本息。为此,老郑起诉到集美法院。 老郑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王先生与王太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王先生在借条中载明借款用途,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王太太夫妻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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