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陈佩珊通讯员厦法宣)《房产买卖协议》已签订,卖方却要加价。协商未果后,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了房款并支付了双倍定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近日,厦门中院对该案做出了二审判决。 2016年4月,阿燕与某房产产权人阿伟、某中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阿燕以630万元的总价向阿伟购买讼争房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阿燕支付定金30万元,2016年6月20日前,阿燕支付260万元,余款由阿燕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中载明:“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不得中途悔约。”双方约定,若阿伟悔约应书面通知阿燕,并于悔约之日起3日内退还所有购房款,并支付相当于定金的违约金;若阿燕悔约,阿伟已收定金不予退还,阿伟应退还阿燕所支付的购房款。 合同签订之日,阿燕如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2016年6月12日,阿伟称讼争房产市场价值已达750万,其可以选择单方违约去赚取更多的利润,阿伟提出房子总价增加20万元。2天后,阿燕再与阿伟联系,阿伟这回称总价至少要提高到700万元以上。6月16日,阿伟通过亲属表示要加价100万元。 6月20日,约定的过户时间到了,中介工作人员和阿燕被阿伟放了鸽子。当天,阿燕按照合同约定向阿伟转账支付了260万元购房款。 6月21日,阿伟的亲属向阿燕邮寄了《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通知中称,父母年纪较大不愿搬离,无法履行协议,通知解除协议,双倍定金与房款260万元将一并退还,并同意承担50%中介费。该快递被退回后,阿伟通过微信将该通知以照片形式发送给了阿燕。 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阿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针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法院认为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应理解为,一方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如守约方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并不代表违约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守约方既可以选择同意解除合同,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亦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阿伟应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登记至阿燕名下,并配合阿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当日将房产交付阿燕使用。此外,阿伟还应支付违约金、阿燕律师费、保费等。一审判决后,阿伟上诉。 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中院认为,合同中明确“双方不得中途悔约”,可见合同并未约定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双倍定金、返还购房款等系对悔约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做进一步的明确,不能由此得出悔约方可通过承担违约责任而取得合同任意解除权。中院驳回了阿伟的诉讼请求,判决阿伟应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金认定予以纠正,对阿伟协助办理按揭、交房等义务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文中人物为化名) |
相关阅读:
- [ 11-24]海沧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员陈志宏违纪案例剖析
- [ 09-13]厦门市出台《厦门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
- [ 09-09]厦门房屋租金上月居全国第8 39.42元/月·平方米
- [ 08-04]房屋中介冒充房东出租6套房屋 骗走近10万元租金
- [ 04-17]厦门第一季度超额完成投资计划和土地房屋征收任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