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普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教育,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社会文明的内容纳入学生德育教育、行为规范,弘扬良好校训校风,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二十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道德模范帮扶和礼遇办法,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提供相应礼遇。 第二十一条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救灾捐赠等慈善活动。鼓励单位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个人开展慈善活动表现突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依照规定优先给予帮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
相关阅读:
- [ 08-26]《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 [ 08-24]厦门《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三审
- [ 06-29]《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提请二审
- [ 06-13]省公安厅出台规定 进一步规范监控抓拍交通违法处理
- [ 06-02]厦门“低慢小目标”禁飞规定实施个人违规最高罚2000元
- [ 05-24]《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出炉
- [ 05-04]台风来临停不停课?厦门市教育局细化规定
- [ 02-08]15日起非厦门户籍职工可按照规定申报返厦交通补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