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无偿转让商标,该不该返还? 作为公司监事的大邓认为,小邓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讼争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2016年6月,大邓将小邓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2个注册商标通过公证赠与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转让行为无效,后6个注册商标通过合同转让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行为无效;确认公司为这8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判令小邓立即向公司返还这8个注册商标。 被告小邓认为,首先,讼争商标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实际都是由其设计出资进行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是小邓,其将商标从公司转让给自己的行为,并不侵害公司的利益。其次,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讼争商标,不能发挥商标的实际价值,不存在实际价值。而且,本案的商标实际已由其他案外人运营,大邓请求其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商标运营的现状。最后,该转让协议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且该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公司的合法盖章,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因此,小邓认为,公司的利益未受到损害,大邓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法律依据。 判决 该转让行为无效 应当还给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案中,关于讼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小邓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内部资料,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讼争商标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 因此,小邓作为执行董事,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本公司所拥有的8个涉案商标为标的与自己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其他形式,无偿转让公司资产,该行为应属无效。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贸易公司所有。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高管侵害公司利益,公司监事是否可以起诉?对此法官表示,原告大邓既为该公司股东又为公司监事,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对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小邓提起诉讼。
|
相关阅读:
- [ 01-26]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春节前开展送温暖活动
- [ 01-22]判决离婚也有“离婚证” 思明法院试行开具《离婚证明》
- [ 01-22]厦门代表团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 [ 01-18]女主播跑了东家索赔30万 厦门法院一审判决赔1万违约金
- [ 01-12]厦门全市法院五年办案38万多件 比上五年上升52.75%
- [ 01-04]厦门海沧法院引入社会救助 3万元爱心捐款雪中送炭
- [ 12-30]万里挑一 厦门法院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 [ 12-28]父亲生死不明弟弟起诉姐姐欲平分房产 遭法院驳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