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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观音山公寓高空抛物严重 公交司机被砸得头晕

2016-11-23 07:48:00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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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内贴着“小心高空抛物”的警示语,一角的保洁员只能戴着安全帽上班。记者 丁扬 摄

这些都是从观音山公寓楼上抛下来的。市民供图

海西晨报讯(记者 丁扬 白斌斌)快递、剩饭、铁管、玻璃瓶、电视……不管你想不想得到,这些垃圾都能在观音山公寓从天而降,像下雨一样。

这一现象从2009年公寓交付开始就几乎一直存在。期间,有人被高空抛物所伤,物业还曾抓过现行,也做过劝导,但是一切还是照旧。

天降垃圾雨,除了让环境“脏乱差”以外,更让人担心的是安全问题。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观音山公寓。

事件1 没戴安全帽 楼下保洁员挂了彩

姜老伯,观音山公寓保洁员,在这里上班已经3年。两个月前,因为没戴安全帽,姜老伯被一个楼上扔下的瓶子砸中额头,当场受伤流血。“还好丢下来的是塑料瓶。”姜老伯说。所幸,经过包扎休养过后,姜老伯恢复了工作,并无大碍。

不过,这次经历之后,姜老伯每天上班都会戴上安全帽,在清扫小区时,走路也都沿着墙边走。“每天都担心楼上会不会又掉下来什么东西砸到我。”姜老伯告诉晨报记者,除了杂物外,脏水从天而降也是时有发生。

有一次,在5楼清洁的姜老伯突然感觉身体一阵凉意袭来。反应过来才发现,是楼上住户朝下面泼了一大盆水。一抬头,姜老伯视线里就出现了“肇事者”的身影。直到气愤的姜老伯冲上楼,对方才连声道歉。因为没有受伤,姜老伯也只好作罢离开,在回家换好衣服后才继续清洁天井。

事件2 天降剩饭包 溅在身上黏乎乎

“战场上子弹不长眼睛,观音山公寓抛下的垃圾也一样。”前段时间,观音山公寓物业主任许先生从办公室走出来时,一袋装着粥等杂物的垃圾从天而降,狠狠地砸在了许先生跟前的地上,飞速落下的这袋垃圾就像一枚重磅炸弹瞬间炸开了,稀饭、剩菜等生活垃圾飞溅而出。

距离那么近,许先生自然被喷溅了一身白米粥。全身黏乎乎的,怎么也无法继续工作。无奈之下,他只好回家换了衣服后再返回办公室上班。

事件3 走出站务室 公交司机被砸得头晕

上周日中午,在观音山公寓楼下公交车场站准备发车的公交车司机陈先生也被砸了个猝不及防。经常在这里发车,陈先生对这里高空抛物的情况也早有耳闻,但是没想到自己也会是受害者之一。

“当时被砸到后就觉得有点头晕。”陈先生表示。原来,当天中午陈先生准备发车,走出站务室的大门没几步,一个不明物体就砸在了陈先生头上,回过神来的陈先生看到,砸到自己的是一块泡沫塑料,可是再抬头一看,丢下泡沫的人早已不知踪影。

被杂物砸到的不止有人,还有位于观音山公寓楼下的公交场站内的公交车。场站工作人员介绍,停在这里的公交车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受损。

该做的都做了 就是没有效果

“垃圾雨”经常出现,有人报过警,但是因损失小、取证难,民警也束手无策。在日常管理中,物业也曾抓到过现行,但是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导。

记者在该小区看到,墙上、楼道门口、电梯里都设置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识。在5楼的天井里,甚至还设立了有关高空抛物的宣传栏,但收效甚微。

观音山公寓物业主任许先生介绍,目前物业已经联合塔埔社区、何厝边防派出所及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印发了一份禁止高空抛物的倡议书,并发放给每一住户,希望能减少高空抛物。

“取证难、没有相关法规可以约束,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塔埔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很无奈。他们表示,目前只能以劝导及宣传为主,并且辅以一些预防的手段。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需要加强宣传,提升住户自身素质。

高空抛物伤人整楼可能“连坐”

小区屡屡下起“垃圾雨”,不但损害市容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对此,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不仅有可能会被依法处于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要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抛下的垃圾伤到人,却又找不到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及第87条规定,该楼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整栋楼的住户“连坐”,共同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垃圾雨”屡禁不止,是否有对策?郑律师告诉晨报记者,随意抛撒垃圾不仅是道德问题,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制约,但是因为后果太轻或者维权成本太高,很少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权,这也就导致了屡禁不止。郑律师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维权,可以对此类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他山之石:高空坠物伤人可罚款、监禁  

资料显示,根据日本的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专门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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