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做的都做了 就是没有效果 “垃圾雨”经常出现,有人报过警,但是因损失小、取证难,民警也束手无策。在日常管理中,物业也曾抓到过现行,但是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导。 记者在该小区看到,墙上、楼道门口、电梯里都设置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识。在5楼的天井里,甚至还设立了有关高空抛物的宣传栏,但收效甚微。 观音山公寓物业主任许先生介绍,目前物业已经联合塔埔社区、何厝边防派出所及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印发了一份禁止高空抛物的倡议书,并发放给每一住户,希望能减少高空抛物。 “取证难、没有相关法规可以约束,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塔埔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很无奈。他们表示,目前只能以劝导及宣传为主,并且辅以一些预防的手段。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需要加强宣传,提升住户自身素质。 高空抛物伤人整楼可能“连坐” 小区屡屡下起“垃圾雨”,不但损害市容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对此,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不仅有可能会被依法处于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要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抛下的垃圾伤到人,却又找不到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及第87条规定,该楼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整栋楼的住户“连坐”,共同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垃圾雨”屡禁不止,是否有对策?郑律师告诉晨报记者,随意抛撒垃圾不仅是道德问题,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制约,但是因为后果太轻或者维权成本太高,很少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权,这也就导致了屡禁不止。郑律师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维权,可以对此类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他山之石:高空坠物伤人可罚款、监禁 资料显示,根据日本的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专门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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