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特派记者 张珺)今后,工伤保险待遇将不是一成不变的,我省将定期调整相应的待遇,增长幅度与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涨幅相适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明确了上述内容。 根据《办法》,今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待遇将实现定期调整。这些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原则上根据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当然,如果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相关人员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低,那么其伤残津贴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
相关阅读:
- [ 10-28]10月起按月缴费 厦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享工伤险
- [ 10-13]厦门机关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本月起按月缴纳
- [ 09-20]厦门7月起已启动第2轮补充工伤保险 职工待遇提高
- [ 09-12]厦每年8000多起工伤事故认定 人社局解析认定情形
- [ 09-03]厦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 补发待遇全部发放到位
- [ 08-17]厦门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270元
- [ 07-08]厦门将推行工伤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机制
- [ 07-08]厦门市人社局推行工伤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机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