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10月起按月缴费 厦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享工伤险

2016-10-28 08:23:40白若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西晨报讯(记者白若雪通讯员陈宗贤)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按月进行缴费。

据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0.2%,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即实际费率为0.1%,该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

据悉,厦门地税已在单位社保登记信息中新增“单位属性”信息字段,字段内容分“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指原电力、电信、银行系统等养老保险在缴纳企业单位)”和“企业”。地税系统已根据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和机关养老保险信息,自动采集各单位新增字段信息的内容。各机关事业单位需于2016年10月31日前通过地税网站进行核实。核对地址为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社保业务—社保信息查询—社保登记信息查询。“单位属性”字段信息有误的,请单位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地税网站下载),携带单位成立批复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各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柜办理变更。

“10月份新参保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人员,地税系统将于11月初生成10-11月的工伤保险账目。”厦门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各单位务必于11月初做好账目的核对工作,信息有误的,请先更正、再申报。纳入市财政统发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工资办统一产生账目,若需要核对,请向工资统发核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