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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五岁男童独自出门玩耍 意外溺亡电梯井

2016-05-27 10:29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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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谭谈看法

生儿容易养儿难,孩子发生意外受伤,甚至死亡,是每个家庭都不愿意经历的。但有些时候,危险并不一定来自外部,家长的照看疏失同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本期谭谈看法,我们将从两起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入手,分析儿童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

厦门日报讯(记者谭欣妮 通讯员 付臻)

【案例1】

一个打麻将一个睡午觉

儿子坠亡 法官判父母担责七成

一个在打麻将,一个在睡午觉,就在小林(化名)夫妻俩各自忙时,他们八岁的儿子小华(化名)坠楼身亡。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林夫妻对意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宿舍楼设计不合理

小林夫妻俩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在单位租住的宿舍楼内。去年5月1日中午,儿子小华和伙伴们一起在顶楼玩耍,小林也和同事打起了麻将。宿舍楼一共三层,二楼有个大露台,小华通过三楼楼道敞开的大门爬到二楼,在露台上玩得不亦乐乎。后来,小华又翻出二楼的围墙捡东西,一不小心摔到了一楼地面。闻讯赶来的小林赶紧把儿子送到医院,但最终还是没有救回小华的性命。

小林认为,宿舍楼不合理、不安全的设计是导致儿子坠楼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把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指责对方没有按规定设置围墙高度,也没有在露台旁采取防坠落措施。

法院:父母本应加强看管

单位认为,夫妇俩的疏失,才是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使宿舍楼的确有安全隐患,他们也只是租赁方,而非楼面的设计者。早在一年前,他们还组织有孩子的员工家庭举行了安全会议。

在这起案件中,海沧区人民法院同样认定小林夫妻应承担七成责任。八岁多的小华正处于活泼好动、缺乏安全意识的时期,父母本应加强看管,却任由他在危险的地方玩耍,攀爬、翻越围墙致死。可以说,小林夫妇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

当然,单位作为宿舍楼的使用权人,也应尽最大限度的防护义务,消除安全隐患,法院据此酌定其承担三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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