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海游泳应具备安全防范意识。 厦门晚报讯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图/刘东华)1990年出生的晓晓(化名)离开爸爸妈妈来到福建工作,一年前,她兴冲冲地报团前往东山旅游,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年近50岁的父母远在新疆,但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他们把旅行社起诉至思明区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 凌晨5点独自下海,8点多被发现溺水而亡 去年7月,晓晓通过QQ与厦门A旅行社联系,准备前往东山游玩。晓晓报名参加了散客拼团,约定费用是67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A旅行社又委托B旅行社进行接待。 7月6日,晓晓乘坐动车到达漳州,B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与她同团的只有另外一对母女。这名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既是司机又是领队。7月6日当晚,晓晓被安排住进了靠海的一家宾馆。根据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当天6点起床观赏日出,早餐后游览景区。但是他们发现晓晓不见了。经过多方寻找,调取监控,发现晓晓带着游泳圈于清晨5点左右前往距离宾馆300米的海滨浴场,当时,海滨浴场的救生员还没有上班。上午8点多,晓晓的尸体被人发现,经勘查,是溺水身亡。 起诉 父母直指导游无证,入住的宾馆没有资质 女儿的离世让年近五十的父母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他们通过调查发现,接待女儿的旅行社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导游证,驾驶的车辆是私家车,安排入住的宾馆也没有营业资质,又离海滨浴场非常近。晓晓的父母把A旅行社、B旅行社还有B旅行社所属的总公司都告上法院,还把B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8.5万余元。 他们认为,A旅行社对委托接待的B旅行社没有尽到监督的义务,导致导游无证带团,入住无证旅馆,而且旅行社在行前也没有提示女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后引发了女儿的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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