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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时救护车爆胎引发医患纠纷 医调委巧妙调解

2016-05-26 07:34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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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同意司法鉴定

患者家属与医院纠纷因此而起。

2015年7月底,同安医调委第一次组织调解。在调解室里,家属提出质疑:主动脉夹层动脉瘤(Debackey I型)死亡率高,需要绝对的卧床休息,院方的转医诊疗方案是否科学、合理且有必要。同时,家属介绍,当时,随同医生坐副驾驶,未能亲自监护病人,仅随同护士与患者一起。救护车爆胎之后,因缺少工具不能更换备胎,只能向当地求助。40分钟后,当地救护车才至现场。“当地救护车车上设备不齐全,没能对患者继续进行生命体征心电监护观察。”家属补充。他们认为,院方根本没有尽到转院全程专业护送的责任,耽误病人的救治,最终导致病人死亡。家属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

对此,院方提出曾向家属分析,若继续住院治疗,病人随时可能因各种情况导致死亡;若转院,可派车派人全程护送,但转运途中死亡风险仍极大。“家属表示知情了解,经慎重考虑后签字同意转院至福州。”对于救护车爆胎一事,院方表示,事发前一个月,车辆刚完成年检,性能良好,可排除因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爆胎发生。

在听取医患双方的详细事实陈述和答辩后,调解员明确指出在未明确责任情况下,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无法律依据。最终,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

几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今年3月,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患者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疾病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的管理不足增加了患者转医风险,与患者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死亡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延误患者救治时间的事实。

几天后,同安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家属要求院方承担20%的责任,赔偿损失29万元,还应额外补偿10万元,共计39万余元。不过,院方提出只承担15%赔偿责任。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此后,调解员开始“背靠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进行商讨,另一方面从情、法、理多角度入手,让患方家属理解医学的特点。

在调解员的几次调解下,医患双方终于做出让步,同意在医院承担17.5%的责任度上达成协议。经计算,院方应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6万余元。上个月,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对医调委耐心细致、专业的调解工作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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