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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厦企用国际公约“和解” 涉自贸区案有四大特点

2015-12-30 10:59:27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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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湖法宣)两家厦门企业打官司,也能适用国际公约?在自贸区内遭遇买卖纠纷,企业如何维权?昨日,厦门中院和湖里法院一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系列自贸区典型案例,指导自贸区相关企业维权。

此外,中院发布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案件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及《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典型案例1

快递的货物破损、丢失

数年前,厦门一家快递公司与某包装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包装公司委托快递公司提供国际出口及国内限时服务。

前年年底,包装公司将纸箱交予快递公司航空运输到印度。国际空运提单正面载明海关申报货值5249美元,背面为“国际契约条款修正”。条款约定,国际空运货物可以适用《华沙公约》及其任何以后的修订及草案管辖。

然而,货物运到后,印度客户发现纸箱破损、丢失。经检查,损坏、丢失的纸箱总重量60.7公斤,不能修复和使用,只能做报废处理。

事发后,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赔偿部分损失。包装公司因此拒付运费。

为此,快递公司起诉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包装公司则反诉要求对方赔偿货物损失。

近日,这一案件经自贸区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包装公司支付快递公司运费人民币13500元,快递公司赔偿包装公司货物损失1214美元。

法官点评

国内企业适用国际公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认了国内市场主体间的纠纷可以适用航空运输国际公约。

随着厦门自贸片区国际贸易的加速发展,国际航空运输已成为区内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常见运输方式,由此衍生的纠纷日渐增多。国内市场主体是否可以适用航空运输国际公约,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对此,自贸区法庭均作出肯定的回答,这是本案得以圆满调解的坚实基础,也为今后此类纠纷的解决确立了明确的指引。

法庭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均为国内企业,但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属于涉外商事合同案件,应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本案中,包装公司在托运单中未申报托运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因此,应按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确定赔偿额,不能取得足额的赔偿。

典型案例2

物流公司遭遇背信违约

自贸区企业遭遇背信违约,如何起诉维权?近日,湖里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此前,厦门一家物流公司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向科技公司销售工业用丁二烯。去年年底,科技公司在福建提货工业用丁二烯25吨。

发货后,物流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但是,科技公司却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

近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5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自贸区法庭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物流公司的诉求,要求科技公司应支付货款20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点评

四点风险建议防范违约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物流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物流公司已按约定发货,但科技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着自贸区内贸易市场更活跃,市场主体整体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履约不及时、不到位、任意违约的情况多发,成为货物贸易纠纷的主要成因。

法官提出四点风险建议:第一,应妥善保存交货的凭证;第二,对方指定签收人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明确的授权书;第三,先发货后付款的,应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第四,可以要求对方付全款后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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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自贸区案有四大特点

截至2015年12月28日,厦门法院已受理各类涉自贸区案件130件,审结64件,其中43件以调撤方式结案,调撤率高达67.19%,社会效果良好。这些涉自贸区案件,总体上呈现四大特点:

第一,案件类型多样,贸易和物流纠纷占比高。

第二,案件涉外因素多,涉外、涉港澳纠纷较多。

第三,涉案标的额呈现两极化。在目前受理的130个案件中,一方面,标的额100万以上的案件有27件,另一方面,涉案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案件有18件,最低仅为1750元。

第四,自贸区内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比例高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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