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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交通违法如何自助处理 本月起这四种行为入刑

2015-11-03 11:46:33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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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客运车辆管理人、所有人纵容驾驶人超速、超员,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施行。“校车或客车严重超员”、“校车或客车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害公共安全”、“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这四种违法行为已无法仅靠罚款了事,而是构成了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以上四类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1

校车、客车严重超速

危害:超速会减弱驾驶人的感知力和判断力,如削弱视线范围、反应能力等,从而出现判断失误。同时,有实验表明,50km/h时速下,碰撞能量相当于车辆从3楼坠落;100km/h时速下,碰撞能量相当于从10楼坠落。

“刑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解读: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校车、营运客车超速导致6649起交通事故,死亡2891人。在厦门,2013年至2015年校车超速20%以上的有3起;客车超速50%以上的也有8起。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的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多拉快跑,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在过去,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除吊销驾照、罚款这些常规处罚外,基本没有更具威慑力的手段阻止这些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如今,除了罚金外,驾驶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速的违法者将面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罚,提高了违法成本。

违法行为2

校车、客车严重超员

危害:超员载人,超出了车辆承载的最大重量,会导致车辆失去重心,出现行车不稳定,偏驶、爆胎等状况。此外,依据物理原理,质量越大,惯性就越大,刹车距离也因此延长,若前方出现突发状况,后车可能刹不住车而相撞。

“刑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解读:2011年至2014年,全国营运客车超员事故达1946起,死亡1289人。在厦门,2013年至2015年校车超员20%以上的发生1起,未达20%的也有7起;客车超员更是发生了835起,其中今年91起,超员50%的也发生1起。超员已成为交通安全的拦路虎之一,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违法规定载货,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刑九”之后,上升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高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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