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妈妈”被开除 企业被判赔钱 陈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前年7月,她经医生诊断为“耻骨联合分离”需休产前假,几天后她通过电子邮件向该公司提交产前假及产假申请表(共计129天)。 但公司认为,陈女士所请假期已严重超出公司《员工手册》列明所给予女职工的产假界限,而且她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情况下自行休假,为此公司于当年年底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随后,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胜,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湖里区法院最终判公司败诉,要求公司支付陈女士赔偿金12000元,并补发产前假期间工资7355.24元。 法官点评 “三期”女职工 应特殊保护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参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该条款并非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绝对限制,但是,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应予特殊保护。因此,本案当中用人单位以陈女士的工作态度为由辞退陈女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女职工的孕期权益。 相关新闻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昨日,导报记者从湖里区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近三年时间,该院一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00多件。从总体上看,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基本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劳资双方矛盾凸显,使得此类案件数量上升。 第二,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呈现多样、复合的特征密切相关,主要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支付加班工资等。另外,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竞业禁止等新类型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第三,群体性劳动纠纷占有一定比重。最近三年,湖里法院办理10人以上群体性劳动纠纷近52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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