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厂长变杂工 上庭告工厂 未经协商,就调整岗位,还降低薪酬,为此,用人单位被判赔偿。昨天,湖里法院发布了这起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老吴是一家塑胶厂的老员工,他已经为企业工作了十多年。两年前,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吴的工作地点在湖里区殿前长岸路,任部门经理一职(即厂长)。 但是,签订合同四个月后,塑胶厂未经任何协商,就直接发了一份通知,将老吴从岛内调至岛外集美区,工作岗位也由厂长调整为做手工活的打杂工,工资待遇明显减少。老吴为此起诉,主张解除与塑胶厂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塑胶厂应支付老吴经济补偿金83625.6元,并补发老吴一个月工资。 法官点评 单方降薪,违反劳动合同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塑胶厂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为老吴提供劳动条件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老吴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塑胶厂依法应向老吴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拖欠工资。 案例3:没有签合同 照样要赔偿 即使是分管公司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双倍工资。 张先生于四年前入职公司,任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人事工作,月工资为10000元。他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前年年底,因公司场地租期届满,公司位于湖里区的旧办公场所关闭。随后,张总申请仲裁,主张旧办公场所关闭后,公司未通知他到新的办公场所工作。因此,他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后来,公司不服仲裁,又提起诉讼。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要求公司支付给张总经济补偿金1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法官点评 人事高管 也是劳动者 法官说,行政人事高管具有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管理者,行政人事高管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权利保障更加具有优势;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行政人事高管仍受制于用人单位,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且,在入职用人单位之前,行政人事高管亦为普通的劳动者,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其对用人单位相应职权的管理资源掌握并不充分。因此,用人单位负有派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公司应当向张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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