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僵尸车”逾期未清理 强制报废
(黄晖 绘图) 停车难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块心病,而“僵尸车”“霸道”,不仅占据了极为有限的公共资源,而且影响市容和交通,成为城市的新垃圾。此次厦门“两会”上,民盟界别将提交一份与此相关的提案——《关于治理厦门城市“僵尸车”的若干建议》,建议重罚“僵尸车”,定期清理;逾期未清理,要强制报废。 □早报记者 林维真 问题 “僵尸车” “霸道”大半年 目前,厦门城市道路、街巷和社区等公共区域内,有这样一部分车,它们满身灰尘,长期“沉睡”街头,无人问津,无人认领,被戏称为“僵尸车”。如:前埔东路岭兜一里公交站点后面有一部“僵尸车”,占用人行道大半年时间;万寿旧货市场旁,一辆“僵尸车”停得太久,连车位都长草了;停在湖里华盛路的一部“僵尸车”只有车身,没有车头,也占据了一个车道…… 一方面是停车难、乱停车的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方面是大量“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无人认领。厦门即将步入机动车“百万时代”,这也意味着城市停车位将日益紧张。“僵尸车”现象早已引起相关部门及广大市民的关注。 调查 处罚方式单一且力度低 民盟界别经过调查,由于多数“僵尸车”属于个人财产,受到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处理这类车时,执法部门或物业单位往往面临无法可依、不敢处理的尴尬境地。而且,在治理“僵尸车”问题上,职能部门存在部分职权划分不清或交叉现象。 民盟界别认为,目前已有的处罚方式单一、轻微,不能有效震慑及约束“僵尸车”车主。由于处罚力度低,让大部分“僵尸车”车主心存侥幸,放任“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而置之不理。一些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或接近报废年限,车主懒得维修或跑报废手续;还有人因买了二手车却没有及时过户等,导致想报废也没有办法,只好一扔了之。 已立法治理但缺少细则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者不得持续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超过48小时,违者罚款500元。机动车停放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以将车辆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条例》同时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虽然《条例》让市民对处理“僵尸车”充满期待,但有关人士认为,《条例》涉及占据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僵尸车”,但对小区里的“僵尸车”却奈何不了;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停车超过48小时该如何取证认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否则可能影响执法效果。 建议 引导推行有奖报废制度 民盟界别建议,应针对治理“僵尸车”或类似的新型城市垃圾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并制定健全的处罚体系。可依托市民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僵尸车”,相关职能部门一旦接到举报线索,必须立案并进行定期清理。同时,应简化二手车过户及车辆报废手续,对已达到机动车报废年限、积极申请报废处理的车主,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已经存在的“僵尸车”,应加大对车主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深入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一旦发现“僵尸车”长期违停占用公共资源,先由公安交警部门介入调查,通过联系车主,责令车主限期清理;若无法联系到车主或出现车主拒不处理的,再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公告,逾期未来清理的,施行强制报废;若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实该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且无人认领的,公安交警部门可直接按报废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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