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区30周年:特区立法,法治之光照耀厦门
2004年12月1日,芬兰议会议长帕沃·利波宁应邀旁听了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审议过程。
1997年,市人大组织部分代表视察旅游业现状
1996年,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厦门市房屋管理条例》
1996年,人民会堂建成后,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都在这里举行,特区法规都在这里诞生。
东南网-海峡导报12月7日讯(记者 黄智敏 吴晓平)电影《城市之光》是喜剧大师卓别林在1930年编剧、导演、作曲兼主演完成的一部代表作。这是卓别林的第74部影片,也是他最后一部无声片,其平衡喜剧和悲剧元素的天才令人叹为观止。 厦门经济特区最“特”的一个地方,就是拥有特区立法权。在特区范围内,通过特区立法,在许多领域先行先试,发挥了龙头带动作用。特区立法权从无到有,再到“一市两法”的终结,它见证了厦门特区30年的发展。法治之光,照耀在厦门169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 特区立法与特区同时起步 1994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在特区历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但实际上鲜为人知的是,厦门的地方立法工作却始于特区建设炮响的1981年,可以这样说,厦门立法与特区发展同行。 特区甫设,各类新生事物不断奔涌而来,而当时只有一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涉外经济法律关系,16个条文的简单规定远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正因如此,在国务院决定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之后不久,1981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厦门特区立法工作由此拉开了帷幕——— 当时厦门特区经济法规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厦门特区管委会受省政府委托,担负起法规的起草任务。涉及企业设立、土地使用、劳动保障、技术引进、环境保护、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等方面的一批地方法规相继问世。 不过,当时的立法流程比较长,法规由厦门起草,报省政府审查修改,再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难免会影响厦门特区法规及时立、改、废,不能适应特区发展的需要。因此,从1989年起,厦门开始积极向中央争取特区立法权。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终于通过 《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从此,厦门立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实施。根据立法法规定,厦门市从此同时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厦门立法更加任重道远了。 开门立法充分听取民意 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来之不易,厦门全市上下都倍加珍惜。1994年以来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经济立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了130多部地方法规,并随着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的立、改、废,目前仍然有效的法规有82部。 厦门立法的特色是什么?许多知情者都会想到一个细节,市人大常委会每次开会,会场中都有二三市民旁听。 这个传统已经延续了10多年,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出台了一部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的退休教授胡南桦,近几年已经是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常客,跟许多人大领导和常委会委员都成了熟人。当他旁听立法审议后,也常常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最终,有不少建议被采纳到了法规中。 “开门立法”,正是厦门特区立法的显著特色之一。除了邀请公民旁听,在立法过程中,还多次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思路,使厦门的立法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厦门也由此诞生了不少在全国走在前列的地方法规。如厦门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就是全国首部将城市居民和农民共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地方性法规。 “一市两法”困局终于破解 2010年6月20日,省委书记孙春兰宣布: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 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对厦门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也扩大到全市,“一市两法”的困局成为历史。 “特区立法在特区范围内实施,岛外非特区地方原则上不能适用;较大市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必须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正式实施,所以我们常说,这只能算‘半个立法权’。”时任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郑庆勋说。 由于特区范围局限于岛内,特区法规不适用于广大的岛外地区,客观上造成了“一市两法”,逐渐成为厦门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 “一市两法”,客观上就造成厦门岛内外两种法制体系。由于“一市两法”,岛内外的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就不一样,物业管理的公维金缴交者也不一样。这就容易导致政府政令不一,市民无所适从,投资者无法评判岛内外成本的准确性,对经济、社会、生活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涉台立法全部都是特区法规,而厦门台商投资区域大量在岛外。“一市两法”的局面,客观上也对两岸交流交往、维护台胞合法权益带来了不利影响。 随 着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这一瓶颈问题终于迎刃而解。 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反应,对当时施行的60部经济特区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的50部,自2010年8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而从特区扩大后新提上日程的法规,全部适用于全市。法制的统一,为厦门特区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亲历者张善美(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特区立法应继续先行先试 1994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时,市人大常委会急需一批懂法律的专业人才。当时在厦门中级法院工作的张善美,被调入人大参与立法工作。与他同一批进入市人大的,还有从全国各地招考的一批高级人才。 “时间一晃快20年,我人生中最富有朝气的这20年,都奉献给特区立法工作了。”张善美说。 张善美说,1994年以来,厦门所获得的每一项荣誉、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与特区立法息息相关,“绿化城市”、“文明城市”……每一项称号的背后,都有多部法规的保障和支撑。特区立法最可贵之处,就是体现了经济特区的先行先试。 在特区30周年之际,特区立法工作也迎来了新的使命和挑战。张善美认为,首先要继续先行先试,在产业发展、对台交流、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从未来的五年、十年来谋划立法规划,继续制定一批高质量的地方法规,为特区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立法人才队伍的建设也要加强。”张善美说。上世纪90年代,和他一起到人大工作的一批法律人才,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流失了一部分。目前,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在立法人才的配备上,已经满足不了立法工作的需求,要把立法人才队伍的建设纳入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完备的立法队伍,保障和提高立法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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