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改革开放40年波澜壮阔,保障妇女权益法治建设硕果累累。 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国家责任、人权意识、性别意识、法治思维等核心理念,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长期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如是评价。 成绩的取得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紧密相关。 我国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连续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施政纲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以专章的形式阐述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 国务院先后颁布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各阶段妇女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及策略措施,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细落实。 目前,29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李明舜看来,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落实落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重要讲话精神的有效手段,成为社会性别主流化在中国的生动实践。 李明舜发现,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不仅有效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顺应和推动了国际社会男女平等的历史潮流。在这一进程中,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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