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志敬 一年半时间,天津累计纠正了12起涉嫌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涉及部分下辖区的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等42个部门88个职位,被监督约谈的部门均及时纠正了错误。 而在天津市2018年春季公招中,限男性和适宜男性报考的比例由去年的近20%下降到8%,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两组数字,直接表明天津维护女性公平就业的收效。 其实自2017年起,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录用工作有新的调整,权限从人社部门下放到各用人单位,由各区、各系统负责,导致有事业单位出现招录工作人员“重男轻女”行为。 发现一起,迅速纠正一起。天津各级妇联持续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密切关注着各类大型招聘公告。在纠正问题的一系列过程中,天津确定了“健全法治与完善机制相结合,处置在早与影响在小相结合,个案突破与全面预防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思路。 源头保障,为妇联组织监督约谈赋权 利用立法契机,天津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内容写入《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同时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市和区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六十日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这为妇联组织行使监督约谈权利,纠正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市妇联联合市人社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依托人社部门的执法优势和妇联组织深入基层的群众基础,建立了相互配合、定期会商、快速维权的协作机制,对于妇联组织提供的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等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线索,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规范纠违流程,确保处置在早、影响在小 天津建立了妇联系统就业性别歧视观察制度,制定下发《关于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参考口径》《关于加强全市就业求职市场性别歧视行为监督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招聘公告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要求各区观察员密切关注招聘动态,发现招聘公告中含有涉嫌就业性别歧视内容的,由各区妇联按照详细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理:一是判断该招聘所处的阶段;二是及时向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情况;三是提出妇联的意见建议;四是督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改正;五是结果反馈,由相关责任部门向本区妇儿工委或妇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告处理结果。 在处理过程中,要求各级妇联准确定位法律地位,明确妇联组织行使的是监督、建议权,并非调查处理权,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妇联可以就具体问题表明立场、态度和建议,但不能超越法律权限,成为招聘公告职位条件设置的最终“把关者”“决定者”。 亟待梳理“特殊职位”性别要求 天津市妇联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反复沟通,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就业求职市场性别歧视行为的监察,严把预先审查关,组织用人单位提前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条件进行自查自改,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就业性别歧视。 与此同时,借助纠违的契机,向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讲明公告涉嫌违法的严重恶劣性质,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治教育实例宣讲,消除用人单位“艰苦条件危险工作设置性别要求是为了保护女性”的错误思想。为提升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责任意识和性别意识,编写平等就业法律法规“明白纸”;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纳入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系统,成为全市各个领域近9万名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海燕向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表示,目前招聘公告中存在显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多集中于“体制内”单位,对于各类企业而言,一般多以询问求职者婚姻生育状况、招聘现场只收集简历,事后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或在面试中内部掌握淘汰女性、约定限制结婚生育内容等隐性方式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这种隐性歧视,存在着认定难、举证难、监督难、介入难、查处难等多种不利因素,如何能够有效破解这些难题,是我们今后要加强思考和应对的主要方面。” 刘海燕还建议,对于体制内性别显著失衡的用人单位,如何既能避免就业性别歧视,又能保证干部队伍性别结构合理,应当加以研究和规范;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建议从国家层面予以梳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何种职位何种情形可以设置性别要求,以便地方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