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日趋完善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内结婚、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权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婚姻发生变化的妇女不因此失去承包地。第6条作出了授权性宣示,宣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并对侵害女性土地承包权作出了一般性禁止规定。为了保护农村女性不因婚丧嫁娶而失地,第30条作出一个特别禁止性规定,第54条规定了救济性条款。 “综合上述三个条款可以得出一个完整的保障农村女性土地承包权的实体性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研究员曲相霏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授权和禁止两方面都更进一步,此外,还规定了诉讼程序保障。法律对于保障农村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实体到程序都有了基本规定。 中央党校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教授王晓莉认为,农村妇女在土地一轮、二轮承包以及土地征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权方面权益受侵的情况频发,为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行法律不断调整完善。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这是21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1份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014年,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做出了具体部署,进一步强调土地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体制研究室副主任杨丽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现行政策法律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明确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途径,为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提供了现实依据。”杨丽说。 2017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王晓莉认为,完善现行法律所作出的努力,一是强调社会性别视角,二是增强可操作性,具体体现在对妇女群体内部差异性的区分、土地权益受侵害类型划分以及加强行政和司法干预等方面。 推动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是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重要方面。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并于当日实施。2010年10月颁布实施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23条规定妇女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2013年民政部发布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也明确提出候选人当中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这标志着,农村妇女参政‘配额制’正式启动,推动了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王晓莉说。 在这些政策措施的保障下,近年来,一大批优秀农村女性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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