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内容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为限,不应处分他人利益。即便双方费时费力针对该部分财产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该条款中涉及他人利益的部分也不会对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因北房可能属于姚先生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共同财产,需在其家庭成员之间予以析产,确定属于姚先生及周女士夫妇的房屋部分。若该部分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再对该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书》中分割的财产范围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若双方想明确各自的婚前/婚后个人财产,亦可在《离婚协议书》中予以注明,但不可处分他人财产,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应侵害他人权益。 离婚时双方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单方撤销赠与被驳回 徐先生与王女士于1992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徐先生及王女士各自名下的房产一套及双方的存款均归儿子徐某所有。后徐先生将其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徐某关于房产一套的赠与。徐某表示徐先生与王女士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赠与行为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同意徐先生单方撤销赠与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双方已达成的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面反悔,因此对徐先生撤销赠与的诉求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中的赠与,离婚协议中财产关系的变更一般与身份关系的变更紧密相关。在身份关系已变更的情况下,单独撤销对财产的处理意见可能造成对另一方或子女权益的损害。本案中,因徐先生与王女士关于协商财产分割过程及签署协议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故徐先生单方无法撤销该赠与。 □ 法官提醒 针对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将共同财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子女的意见,需要提醒离婚双方,若签订协议书时关于财产分割意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则不能再行反悔,离婚双方对此应谨慎对待。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