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旋 小石头是某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还有一年就要毕业了。学校老师说这一年里没有学业课程,可以找单位进行实习,于是,小石头找到了一家商贸公司,投递了求职简历,如实写明了自己的情况,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小石头在工作过程中积极主动,得到了同事的好评。一天,小石头在打篮球时骨折了,于是向公司请病假休息几天,没想到公司老板发短信让小石头办理离职。小石头找到公司老板,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老板说:“你还是在校学生,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我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 小石头迷糊了,自己确实是在校学生,可是也是和正式职工一样工作的啊。小石头心有不甘,请教在职场打拼多年的好友张明白。“张兄,在校学生不能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吗?” 张明白查了查相关资料对小石头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你虽然已满18周岁,但是你的身份是在校学生,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针对于劳动关系而言的,你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小石头自己也不懂,张明白的回答正确吗?虽然我的身份是学生,但是和其他人一样为公司工作,我和公司之间真的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吗?我的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吗? □ 法官说法 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一个在理论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张明白的回答代表了其中一种观点。 我们认为,在校生能否与单位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当然,这种分析是建立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基础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是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年龄底线,所以无论哪位朋友长得如何高大威猛、少年老成,只要未满16岁除特殊规定外都是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 年满16周岁的在校生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我们分别来说一下: 第一种情况是在校生实习。实习,顾名思义就是在实践中学习。现实中,很多学校会安排学生在校期间到相关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可以说实习内容已经构成了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实习有两种情况,一是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二是学生自己联系单位或企业进行实习。无论哪种形式的在校生实习,目的都不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不是进行求职,而是为了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种情况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勤工助学的学生并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想法,只是利用业余时间打工挣钱,同时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企业也没有和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只是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工作机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实际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比如小石头的情况。小石头虽然是在校学生,但是有求职就业的愿望,经过公司面试合格后入职了公司,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小石头到公司工作的目的已经不是实习或者勤工助学了,公司也不是在安排学生实习。小石头在面试时如实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公司在明知小石头学生身份的情况下仍然与小石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