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丈夫擅自转让房屋妻子起诉维权 法院判合同无效
www.fjsen.com 2011-12-16 10:33   来源:北方新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李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弟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了解,原告赵女士称,今年3月,丈夫李先生在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了弟弟。赵女士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和其弟弟具有明显恶意,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李先生称,该房是父亲的遗产,因弟弟放弃继承,而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与妻子无关。2009年,自己发生过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儿子的生活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弟弟,但购房款还没有给付,自己不存在恶意。另一被告李先生的弟弟辩称,哥哥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任何收入,也无法正常工作,自己才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买下,自己是善意取得。但李先生的弟弟也证实房款还未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李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因此该房屋属于李先生与赵女士的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弟弟理应知道李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系夫妻关系,即应知道赵女士系该房屋共有人。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而出卖该房屋,并且李先生的弟弟未支付相应价值房款,即不属于有偿取得该房屋的情形,李先生的弟弟不构成善意取得。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宋治茹 姚永祥)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