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还是“保饭碗”
www.fjsen.com 2011-10-11 09:0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完善孕期女职工休假社保制度
同时,有必要完善孕期女职工休假社会保障制度。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孕期女职工休息、休假后工资报酬问题。这笔费用有谁来买单?笔者注意到,由于女职工生育给企业带来的用工成本风险,未婚、未育妇女就业难问题成了招工招聘市场中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许多企业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在录用阶段干脆就将未婚、未育女性拒之门外。劳动合同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实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殊不知这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支持的保护带来直接结果是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客观上挫伤了企业录用育龄妇女的积极性,长远来看,造成育龄女性在人生黄金时期的劳动力价值得不到有效释放,最终损害的是女性职工的劳动权、就业权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此,笔者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将女职工孕期生活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事实上,孕期保障属于生育保险范畴。目前,产前检查费、产前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已经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笔者希望将生育保障范围延伸至妇女孕期生活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正常孕期女职工休息、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制定一套完善的审查批准制度,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可从根本上化解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胎儿”保卫战,最终达成职工与企业的共赢,全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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