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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还是“保饭碗”
www.fjsen.com 2011-10-11 09:0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应完善孕期女职工请假制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部分借怀孕“保胎”之名“泡假”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在为孕期女职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孕期女职工请假制度,明确请假需由相应资质医院的专业医师出具明确病理检查报告及建休证明(必须明确建休时间及建休是由,笼统的建休意见不能作为给假依据;一次不能出具太长的建议休息时间。比如一次建休不能超过5-10天,确需再休假的,应当由专业医生再次诊疗后予以确定,另行出具建休证明。实质上,这样做法也符合病程变化发展的科学规律,一次性出具太长时间的假期,忽视病程变化,也是对病人不负责任的行为)。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生建休证明及建休时间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人情诊疗、关系诊疗的处罚措施。一旦当单位与员工之间出现孕期休假争议时,为了确保诊疗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双方应当共同去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或者进行专家会诊,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休假以及休假时间,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情假和关系假。笔者已经在相关协作单位进行上述方案的试点工作,有明显成效,不过操作程序和具体细节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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