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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还是“保饭碗”
www.fjsen.com 2011-10-11 09:0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优生优育是母亲的最大愿望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仍然是基本国策,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长,优生优育更是每位母亲的最大愿望。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里就产生一对矛盾:劳动者个人权益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下面笔者阐述对这个问题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尤其要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0、41、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原因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原因(经营困难、亏损、业务紧缩、市场变化甚至出现经济性裁员),也包括劳动者自身原因(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律这样强制性规定,是因为女职工在这些特殊时期,市场竞争力相对减弱,企业将其推向市场无疑增加女职工的个人、家庭以及社会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因此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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