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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还是“保饭碗”
www.fjsen.com 2011-10-11 09:0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件较为典型的劳资纠纷,具体情况如下:女职工吴某系江苏省镇江市某劳务公司派遣工,由公司派遣至市某医院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2011年6月下旬,怀孕近3个月的吴某以“保胎”为由向劳务公司及实际用人单位请一个月病假。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批准了吴某的病假申请,并正常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假期结束后吴某回到医院上班,但仅过两天,吴某再次以“保胎”为由提出继续带薪休长期病假。这次劳务公司没有立刻准假,要求吴某出具医院的建休证明。而吴某出具的是只有医生注明“建休”二字的病历。此后,在没得到劳务公司和单位准假的情况下就自行回家休息。此时,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公司反映,医院的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吴某不来上班,直接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在实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类似情况并不鲜见。一方面国家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劳动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孕期女职工以“保胎”为由长期请病假,直接给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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