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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中妇女维权问题
www.fjsen.com 2011-05-18 08:2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美国研究暴力问题的专家M·A·斯特劳特指出:“今天,在欧美大陆存在着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的证书, 这不是危言耸听。”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家庭暴力在我国也是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表明,约30%的家庭中存在不同的程度的暴力,其中90%的施暴者是男性,而实际上由于绝大多数遭遇家庭暴力的妻子因为羞耻和恐惧而不愿吐露实情,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乃至对妇女造成精神摧残,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破坏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从国际文献看, 联合国大会于1993 年12 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1 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界定为: 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 ”第2 条将暴力定义为: 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暴力;并根据其发生的场所分成三类: 家庭、社区、国家, 这是广义的对妇女暴力的界定。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做出这样的总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2)由于传统文化的,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3、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且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4、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在我国,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就我县法院于2001年至2007年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有家庭暴力现象而提起诉讼的占32%。

5、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6、手段的残暴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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