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来源:东南网 2011-07-01 编辑:唐丽萍
经营性公路收费不超过25年 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3种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中,属于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对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规定(即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的;属于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以及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的,要调整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规定。 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 《实施方案》还要求降低偏高的公路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联合要求,清理期间要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