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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12月22日《法制晚报》)

站在广大普通老百姓视角看,对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两大期待和看点,一是降低房价,二是承担反腐功能,让贪官的不动产无所遁形。但最终落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允许“以人查房”,意味着群众期盼的反腐功能落空,也不能通过不动产的反腐功能带动房价的下滑。从这个角度说,落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具有反腐功能,确实与公众的预期有很大的落差。不过,公众也不必就此对没有反腐功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过于失落,多一点前进的眼光。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说,主要出于经济角度考虑,而不是出于反腐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这一点对于广大民众来讲,人人都是受惠者,不分贪官和普通民众。仅此一点,公众就没有必要失落,应当支持。

再者,从法律角度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不适合具备反腐功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制定,而《物权法》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只能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既不属于权利人,又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纳税人,不能、无权查询、复制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换言之,如果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以人查房”模式,实际上就违反了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事实上从反腐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层面讲,即便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了“以人查房”机制,对反腐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公众没有必要夸大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更不要迷信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道理不难理解,贪官不可能傻到将所有的不动产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完全可以登记在父母、子女、亲家乃至其他亲戚的名下,即便过去没有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有很多贪官把不动产、动产登记在了亲戚名下,而非自己名下。当贪官将不动产不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公众只是根据贪官的个人和近亲属信息,根本查不出贪官及其家庭拥有的不动产真实信息,相反可能会将大贪官查成大清官。

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虽然不具有反腐功能,但应当看到经济功能的积极面。同时,反腐败应依靠官员家庭财产公开制度,以及限制权力、约束权力的其他制度,而不是迷信不动产登记制度。

千呼万唤,万唤千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公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然而,一些人想象的“以人查房”反腐败利器,竟没有出现在条例中。这不奇怪。反腐败、查“房叔”“房姐”,自有司法、纪检部门的职责,本就不该寄望于一部法规。尽管如此,这部暂行条例,依然意义深远,因为它的确动了不少人的“奶酪”。

一则,小产权房。一如既往,条例未承认小产权房的地位。而且,条例还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并列关系。可见,丁是丁、卯是卯,在农村集体用地或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是不能当做商品房来买卖的。已经盖了的,也决不可转正。法理上讲,买卖的不仅是房屋实体,还有土地权属。这,才是不动产的“不动”深意,也是权利保护的深意。

二则,试图侵权者。四中全会再度强调“产权保护”,明确企业有权说“不”。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第一条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保护。而在诸多产权中,不动产显然最为根基。据此,条例中规范了统一登记制度,并且“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诸如此类,无不围绕不动产产权的完整保护行进,为其穿上完整的“防弹衣”。

三则,试图滥权者。现实中,个别的拆迁户,为了谋求拆迁补偿款最大化,甚至乱搭违建,一夜间起来数十间简易房。造成潜在危害不说,如此抢来的钱,其实是在用大家的纳税钱为其买单。这次登记条例,不仅明确了相关程序,更对需要现场查验的做出规定。以后,只有合法的、确权的、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够享受补偿的权利,否则,应按法定程序除权不予补偿。

可见,本部条例虽然称不上“反腐利器”,但就权利的保护、合理的约束看,迈出了显著的一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方面,拥有不动产的人,心里得踏实,“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另一方面,权利不能滥用,不能吃着碗里看着锅里,还想侵犯别人的权利。把赋权和限权结合起来,我们需要一部优质的法律,更需要优质的法律执行。

早在7年前的物权法中,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时隔7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进程有所提速,并打破了之前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四个月后,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而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推进,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转型与发展带来诸多的影响。

一直以来,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繁多。其中,包括了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渔业、海洋等部门。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因不动产登记的内部体系过于分散,不同部门之间又存在着相互“打架”的现象。至此,在割据的状况下,也为不动产登记带来了诸多的麻烦。

显然,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深入,未来将逐步打破原来部门割据的状况,同时也有效解决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等问题。此外,随之而至的,将会是房产税、遗产税的到来及整体执行效率的大幅提升。

房产税的推行,当属社会长期热议的话题之一。但是,在此前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试点计划中,均没有产生出太大的效果。

一方面,重庆的房产税试点主要针对存量增量的独栋别墅等高档房,对整体的市场需求没有构成太多的障碍;另一方面,上海的房产税试点主要针对新增房量,其核心并未打击囤积的存量房。如此一来,房产税试点效果存在明显偏差,而此举也为后续房产税的全面铺开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实际上,房产税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不平等的收入差距。然而,在国内,房产税的推行,却似乎偏离了这一初衷,甚至变相沦为部分地方实现增收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地方依靠卖地实现了可观的收入,同时地方对房地产业的依赖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状态。不过,随着地方发展模式的转型,以往地方的财政增收模式也将面临着重要的变化。未来,或将以房产税逐步取代土地出让金,并借此成为地方实现增收的主要渠道。

显然,这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推进的预期影响。不过,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加快落地,或将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深刻性的影响。

进入今年下半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明显的降温迹象。

据数据统计,11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环比无一上涨,同比68个城市房价出现下跌的走势。此外,今年1至11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2973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4.5%。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房地产市场中的庞大库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到位资金难等问题,也成为市场担忧的核心因素。

以后者为例,按照最新的数据统计,今年1至11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10115亿元,同比增长0.6%,增速较1至10月份回落2.5%,并较去年同期出现大幅滑落的迹象。

综合上述数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确实面临着降温的压力。而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地,或将加速市场的抛房浪潮,并将会给部分购房者带来了担忧的预期。

实际上,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降温,部分楼市资金已有逐步出逃的迹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回暖,也加速了楼市资金的分流状况。

对比最近半年的数据,中国股市呈现出价升量增的格局,而近期股市单日的成交量能也基本维持在7000亿上方的水平。反之,国内房地产市场却出现了罕见的价跌量减的局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因地方对房地产业的依赖度依然不减,且在刺激新政预期下,近两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略微回暖的局面。对此,笔者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降温与股市崛起及其保值增值效果下降有着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影响并不持久。

此外,虽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加快推进会对部分楼市资金产生了影响,但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铺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且基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因此,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地还不能盲目乐观,中短期内也不会对大部分的楼市资金产生极大的冲击。

不可否认,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畸形的,而一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态度也深刻改变了其正常的运行轨迹。

纵观过去多年,刺激房地产市场持续走强的核心因素,在于地方对房地产业的极度依赖性。每当房地产市场遇到一定的降温压力时,政府总会出台相关的政策给予提振。再者,中国的房地产业备受海内外的投机资金青睐。更有甚者,直接把房地产市场当作其中短期投机的主要品种。

显然,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而言,要想迅速改变它在国内老百姓心中的印象,并非易事。此外,要想地方在短期内完全摆脱对房地产业的依赖性也并不实际。

因此,打破这一尴尬的局面,不仅需要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执行力,而且还需要地方的积极配合。否则,即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房产税、遗产税等,都很难真正改变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性质。或许,所谓的调控政策终究还是无法起到本质性的作用,甚至会沦为地方实现增收的新渠道。

 

【“房价变化受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走向、税收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动产登记不会成为压垮房价的“最后一根稻草”。房价高峰已过,但后劲十足的城镇化正在推进之中,因此对房地产市场及房价不必过分悲观。”】

国务院12月22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相关报道见B2版)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实行不动产登记,不仅可以搞清楚“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以及“这些房子究竟是谁的”,而且可以搞清楚我国农房、土地、海域、林木等不动产的“家底”。不动产登记就是给不动产上“户口”,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后,相关信息可实时共享,如同公民身份证信息实现联网。

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对各类不动产的登记处于“多头执政”管理格局,涉及不动产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不同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各自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制度。各自为政、分散登记的不动产管理格局,导致政府治理效率低、企业和群众办事难。例如,在城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分别在国土和住建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承包土地、山林过程中,也是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齐各种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这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也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此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受到民间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希望这个平台可以成为“以人查房”的反腐利器。然而,有关部门为了突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专业性”,特意强调为了保护隐私,登记信息必须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保护隐私,这无疑让一些“房多多”官员少了些惊吓,但是,不动产登记却把股市吓了一大跳。昨天,伴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正式发布,房地产股票应声暴跌,地产板块整体跌幅近5%,近20只地产股跌停。

国务院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何股市成为被殃及的“池鱼”?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巨大而且高效的资料库。有了这个“资料库”,许多实质性工作才能有效展开,其中就包括全面开征房产税。昨天房地产股票的暴跌,说明市场存在这样的预期,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房产税推出的步伐也会加快,房地产市场和房价将因此受到打压。

其实,昨天市场的反应有些过激。首先,不动产登记是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条件,却非充分条件。房产税是针对房屋持有环节的税费,目前社会各界对是否开征意见分歧较大,未来几年全面征收房产税的可行性很低。因此,不动产登记有了时间表,并不意味房产税会加速推出。其次,我国房产税的试点始于2011年,试点被赋予降房价的厚望,但从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效果看,降价预期几乎完全落空。

房价变化受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走向、税收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尽管目前楼市已显疲态,但不动产登记不会成为压垮房价的“最后一根稻草”。中国房地产已从黄金时代进入白银时代,这是不争事实。房价高峰已过,但后劲十足的城镇化正在推进之中,因此对房地产市场及房价也不必过分悲观。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所以姗姗来迟,一方面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涉及不同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曾经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确定不动产登记机关,解决各个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存在的分歧;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涉及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和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在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矛盾。

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制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时候,首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并且在不动产登记环节设置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非利害关系人未经许可不得查阅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司法机关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之后,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这样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非常谨慎,努力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不动产登记本来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在我国之所以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正在从封闭社会走向开放社会。社会转型的特点决定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会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正因为如此,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可能会阻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在一些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不动产登记旨在表明不动产持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权利,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非司法机关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否则,任何人在未经利害关系人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得查阅和复制不动产等的信息。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薄熙来法国别墅案件,可以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问题。法国是世界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无论是法人登记还是个人登记,在法国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包括中国的新闻记者未经司法机关许可,都不得查阅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一些新闻媒体通过公开的商业登记资料按图索骥,找到了这处不动产,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由于法国政府强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除了从一些商业公司获得公开的别墅信息资料之外,中国新闻媒体根本无法从法国政府正式渠道获得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是提高社会交易效率和安全性的必要之举。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不动产交易现状,政府可以为未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制定合理的规划。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便于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阅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信息。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必然会搜集储存大量的不动产信息,同时还会面临越来越多利害关系人的查询请求。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使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在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上,我们既要防止寄予过高的期望,同时也要防止不动产登记流于形式,如果将有关不动产信息封闭起来,非但不利于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反而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所以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就是为了方便权利人的查询,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使用效率。如果不动产登记机关把自己看作是一个信息管理机关或者信息控制机关,不愿意或者不能及时向利害关系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那么,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失去意义。

李克强总理签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公布,它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行。这是中国经济秩序和规则基础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不动产登记将涉及土地、房屋、森林、海域等广泛适用对象,它是摸清中国全社会不动产家底的国家级行动,将对从经济到法律建设的方方面面产生难以估量的扩散意义。

各界对该条例实施做出自己最关心的解读,把它们合在一起,就有了不动产登记意义的大致轮廓。它们包括“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是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首先是要摸清家底,对国家的经济基础建立完备基础材料。”“增加官员贪腐风险。”“给拥有多套住房的官员带来压力。”“为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扫清道路。”“房产税必定推。”等等。

多名专家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都强调,不动产登记不是专门为反腐败设计的,它将是一个基础信息的超级平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提供全面服务,向反腐败提供强有力支持也必将成为它的功能之一。

他们指出,“以人查房”是舆论偏离了实际的引导和解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并且不得将查询所获不动产登记材料外泄。

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关注集中在它与反腐败的关系,以及它是否会导致房价应声而跌,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它从侧面印证了反腐败和房价在今天的中国是多么突出和重要。人们对这个国家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两个领域的情形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确不是专门的“反腐项目”,它不同于官员财产申报,但它致力于建设记录不动产更加准确、透明的中国。这将从根本上压缩腐败发生的空间,把反腐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和“不愿腐”进一步推进。

既要对不动产全面登记,又要求所有查询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信息,这是同时坚持依法反腐和依法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示范。这两个方面都是中国社会建设的重大内涵,是中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领域。历史证明,两个领域的任何一个陷落,都是灾难性的。

中国还需要现代治理体系的很多基础建设。道路的拥堵,城市排水系统的老旧,医疗设施的不足等等我们很容易发现,并确信那些缺陷与现代化之间的差距。然而社会规则所欠缺的那些基础建设,认识起来就会曲折得多。

我们今天“待建”的软基础设施,大概不比我们尚需增加的硬基础设施更少,而且前者的建设难度有可能更高。一直有人质问,不动产登记“这么简单的事”为何谈了那么久,现在才有了明确的启动时间?而且为什么不痛快点,输个名字就能“想查谁就查谁”?这样的误读折射了中国推行治理体系现代化所处的思想和文化环境。

法治中国无法一蹴而就,但只有向前走才能不断接近目标。不动产登记既是经济战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拉出的一条基础战线。这个国家在广泛治标,但大军也向治本的方向全面集结,并且拉开了大战的序幕。不动产登记这一役必将载入史册。

【就法理核心而论,不动产登记可视为《物权法》的延伸。认识到不动产登记的全局性、基础性的意义更加重要。】

昨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将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长远影响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新华网12月22日)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不过,广受民众关注的“以人查房”提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并未涉及。相较此前有人将其寄予“反腐利器”的厚望,无疑有较大落差。

然而, 不动产登记迈开这历史性的一步,其意义其实并不局限在反腐等个别领域上,而是一种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打个形象点的比喻,不动产登记就好似电脑的操作系统,有了这套“系统”,电脑才能运行起来。但要这台电脑实现不同功能,还需要添加相应的“软件”。完善不动产登记,正起到了一个基础数据库的作用。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国,不动产或房地产登记也早有先例,其目的也是用于征税或保障不动产拥有者的相关权益。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是将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多头管理模式,转变为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提升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国土、建设、林业、渔业等多个部门,不仅不利于数据整合,“政出多门”也带来了群众办事难等问题。新条例明确登记具体流程和规范格式,既有助于群众解决一房多卖等市场风险,也不用再为了办证等事宜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

其次,有学者称不动产统一登记为房产税出台打下了基础。这当然没错,但房产税只是其一:在笔者看来,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大数据”,将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增添更多科学性和合理性。比如此前多个城市的限价、限购政策,多以成交量、均价等宏观数据作为参考指标,却对购买人群、供需矛盾等细化数据欠缺分析。可以想见,在不动产登记真正运转起来之后,一个统一的、详尽的住房信息数据库,将成为各种调控工具制定的科学参考。

再次,条例中首次明确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涉农土地纳入登记范围,实际上打破了长久以来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然,相对于登记较为规范、商品房占比较高的城市房产,农村土地上的不动产类型多、利益纠纷多、历史欠账多,产权相对模糊一些,这也是落实不动产登记的难点问题。然而,只有坐实统一登记、产权确认这第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利益才可能获得根本保障。

就其法理核心而论,不动产登记可视为《物权法》的延伸,将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统统纳入登记并确权,无疑是行使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识到不动产登记的全局性、基础性意义更加重要。

“以人查房”并不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标。这一条例的实施将使我国不动产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序的轨道,使民众的合法财产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昨天,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了规定,并将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这一个行政性法规的正式出台,将使我国不动产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序的轨道,而最为重要的是,它将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起到重要保护作用。

近几年,围绕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舆论普遍高度关注。这种关注的主要着力点是希望通过《条例》出台,建立起“以房查人”的机制,以此推进反腐。但是,从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它自己的功能和用途,虽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查清某个物业地址的产权归属,但它本身并不具备反腐功能。因此,“以人查房”并不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标,如果说这项制度的建立确实有利于反腐,那也只是它的一种衍生功能,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画等号。

《条例》最重要的作用,应该是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来对所有的不动产给予确权登记,使民众的合法财产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制定这一法规的最终目标。对于国内绝大多数民众来说,住房是最重要的不动产。我国房地产市场建立以后,由于缺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和严格的登记程序,导致各地自行其是,登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属于民众个人的合法住房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经常遭遇强拆等侵害,出台已多年的《物权法》处于空悬状态。在《条例》正式实施后,这种混乱的现象有望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变。

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将为房地产税的推出提供基础条件。在前几年商品房限购政策出台之前,一些人购买了大量住房作为投资投机的筹码,虽然这不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导向,但他们所拥有的房产也具有合法性。对于这部分超出居住需求的合法住房,国家确实有理由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加以调节。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其前提条件便是要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房地产税,固然是利用经济杠杆对住房市场的一种调节,但对这部分住房的所有者其实是另一种层面上的法律保护。

法律层面上的不动产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不动产登记制度除了对房屋确权以外,它对于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的确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更广泛的定着物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土地,还有宅基地和农用地之分。正在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将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部署,而在土地流转制度中,围绕着土地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也是不可或缺的“前道工序”,它对于保护土地保有者和交易者的利益,对于保证土地流转和交易有序推进,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最主要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但其衍生价值与派生功能,也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

12月22日,酝酿多时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6章35条,从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到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都有详细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意味着以登记的事实来确定物权变动有了具体的操作性方案。作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其最主要的制度目的与制度价值,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

不过,在当前的语境下,人们对这一制度还有一个“溢出期待”——希望它成为一个制度利器,再次开出反腐败的工作面来。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期待,即便未出现在条例中,“以人查房”也迅速成为热词。

应该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建立的目的、意义,并不直接指向反腐败。但也要承认,这项制度包含的衍生价值与派生功能,完全可以与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比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适用人员可以纳入反腐败目标,建立的相关数据系统可以为反腐败提供发现功能,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

当前,反腐败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形势依然严峻,仍然面对一定的阻力和挑战。要让贪腐者无处容身,反腐败在制度配套与基础数据方面,就必须不断完善。在这种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自然会凝聚起人们对反腐败的期待目光。

事实上,当登记成为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会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让官员财产情况纳入到这个平台之下。毕竟,如果不动产的拥有者没有对相关产权进行登记,就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而且,不动产登记本身也会通过发挥制度的强制约束作用,来助推官员财产登记的进一步实现。这样一个“确权”平台,无疑是深入推进反腐败的重要前提。

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会因此不断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这样的信息共享机制,自然容易为反腐败提供及时监督的功能,而且会极大降低反腐败的成本,提高反腐败的效率。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反腐败来说,既可以发挥配套辅助制度的作用,成为构筑制度反腐笼子的重要支撑;也可以作为反腐的辅助工具,发挥新的反腐利器作用。

当然,让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良好对接,还有很多需要弥合的断裂地带。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可能让人想查就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公权力机关查阅权,更好满足反腐需要?如何把不动产登记衍生出的种种反腐功能,纳入制度反腐败的框架下来保证其正当性?这一切,显然还需要更多探索。

任何一项制度的功能都不是单一的。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发挥其反腐败作用,符合制度正义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这个角度看,民意要客观看待这一制度反腐功能,社会治理者也要拿出勇气和决心,让它积极承载起这样的民意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