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之策还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调查权,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7月试运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以来,相关法院因律师申请共发出调查令909份,对律师收集证据产生了积极作用,绝大多数机关积极配合持有调查令的律师调查证据。据介绍,重庆高院与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共同建立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年一座谈,围绕律师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展开沟通交流,促进律师权利在诉讼中得到有效保障。截至去年年底,三方已召开7次联席会议(3月30日《法制日报》)。 针对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发布,对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出台10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透露,正在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公正审判案件提供更好的条件。上述规定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在诉讼审判中,如果每个案子都由法院和法官去取证,工作量之大是难以想象的,而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经常会遇到被告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情况,希望法院出一个调查令,可以拿着法院这个文件去调查。尽管这个法律文件是否叫“律师调查令”尚无定论,学界、司法界对此仍有争议,制度能否出台,需要从技术层面进一步分析,看立法上有没有障碍。而研究这一制度的初衷当然是希望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公正审判案件提供更好的条件。 长期以来,律师被定位为帮助司法机关完成审判工作的角色,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过程中,如一些重要证据因保存在被告方手里,对方害怕输官司,总会拒绝提供证据,给诉讼造成被动。同时,目前中国个人的财产、金融、婚姻、企业等信息都存储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律师为办案调取这些信息存在制度门槛,而这些信息又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和执行效果,因此能否顺畅获取这些信息就成为公正司法的关键。 从法理上讲,律师调查令其实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但并不是说法院将调查权全部移交给了律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审核后才考虑发出调查令。一方面,这是考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通过律师调查令制度,可解决如财产线索的调查等工作,避免了无谓耗费属于公共资源的执行精力,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律师对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应当对外保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律师还可以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调查对方当事人登记注册情况,是否有挪用资金等,或者到相关部门查阅被执行人的股权凭证、房产证、车证等相关信息。但律师只有收集信息的权力,再把这些信息反馈给法官,而无任何强制执行权。 当然,从深层次来说,制度的完善涉及国家公权力配置,应从国家层面予以立法保障,绝非法院可以自行解决的。正如有专家所言,律师调查令只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能部分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治本之策还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调查权,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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