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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性生育权还需法治给力

2016-03-04 08:05:25 付彪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一则由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引发网友热议,校方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称若因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买单”。女性生育权屡遭侵犯,“奇葩”合同频频出现。专家表示,女性生育不能成为职场“拦路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女性生育权关系重大,需依法保障。(3月3日新华社)

学校没有产假,生育期无工资,“上学期怀孕赔2000元”,怀孕即意味着辞职。如此严重侵权的“奇葩”合同,校方竟称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生育权是妇女的法定权利,校方不可能不知道,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意设置重重障碍,旨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事实上,不仅是教师,还有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许多行业,都隐藏着侵犯职业女性生育权的问题。一些职场女性之所以“被自愿”与用人单位签下这样那样的“奇葩”合同,一方面源于自身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源于现行法律的不周密、不完善,以及执法不力。因而,许多职场女性为了饭碗,选择了忍气吞声,陷入了集体沉默。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背景下,当下职场竞争异常激烈,女性在职场中本处于弱势,而如今“二孩”政策全面开放后,女性在职场中的尴尬境地势必进一步加剧。正如一项关于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的调查显示:生育问题成为女生求职的最大减分项。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保障女性生育权,消除各种“奇葩”合同,除了加强有关政策宣传教育外,还需法治给力。

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体现和落实在法律规范上。应该说,我国在保护女性生育权方面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但有关规定显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制度研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同时,相关部门还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对那些任性践踏女性生育权、歧视女性就业等行为,要“出重拳”“零容忍”,加大责任追究和违法成本,切实让有关单位感到“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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