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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女性生育权“埋单”

www.fjnet.cn 2011-11-01 16:19 米小玫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报载,“我产假满后回到公司上班,才知道产假期间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日前,市民刘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的烦心事,她说其要求公司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结果遭拒。(见10月31日《莆田晚报》)

该公司停发刘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理由是“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停止为公司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停发她的工资是合情合理的”。殊不知,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该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女职工在就业和工作中常因生育问题受到不平等待遇。全国妇联一份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特别是规定女性几年内不准结婚、不准怀孕,已成为企业用人的潜规则。虽然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但“家规”必须合法;否则,以产假、哺乳等为由,降薪、停发工资、辞退女职工,都属违法行为。同时,女职工因休产假被降薪、被停发工资、被开除,虽然通过仲裁裁决可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在女职工心中埋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其背后暴露出了女职工生育权保护的“鸡肋”。

其实,生儿育女对每个家庭都是一件大事,也是职业女性必然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同时,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实则是对下一代健康素质的保护,也是对人类繁衍生息的保护,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因而,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全社会受益,责任应由全社会承担。企业虽是妇女劳动的受益者,但企业能力也有大小,一个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对大型企业,也许能承受,但对小型企业,恐怕难免不侵犯女性的生育权。所以,我们在强调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国情。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除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敦促企业遵纪守法以外,还需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来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制度设计,如制定生育保险制度,让用人单位按月交纳;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偿等,真正合理分配保护责任,把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落到实处,才是长远之策。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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