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与否不能有赖于政府的道德自觉,而要靠政府的制度自觉。“负面清单制度”给公权力以清晰边界,给民众权利以明确保障,政务公开自然没有了任性的空间。】 1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其中,“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让人眼前一亮。 按照《意见》设定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作为政务公开改革具体目标,给公权力套上了“紧箍咒”,使政务公开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政务公开并不是一个新名词。自上世纪80年代的村务公开、厂务公开之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政务公开已经伴随我们走过约30年。30年间,中央发布了两个政务公开文件,一部法规,但是,30年来,基层民众对政务公开改革的获得感并不强烈,政务公开仿佛是一个熟悉的陌生人。 去年,各地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案件类型就基本汇集在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两大类。北京四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北京市民王某为获取某回迁安置房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向某区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区政府却以王某所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王某将某区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某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哪些政务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公开,怎么由着政府自己说了算?现实中,许多人和王某一样,对此怀有疑惑。如果政府动辄以“涉密”为由,对政务信息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则不公开,政务公开由公权力自由定义、任性而为,这样的公开与不公开有何区别? 政务信息公开与否不能有赖于政府的道德自觉,而要靠政府的制度自觉——法无授权不可为。“负面清单制度”即是为“法务授权不可为”提供了清晰的尺度。对政府机构,除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之外,其余信息一概需要对外公开;对民众而言,除了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其余信息自己都有权知晓。“负面清单制度”给公权力以清晰边界,给民众权利以明确保障,政务公开自然没有了任性的空间。 政务公开无疑让权力更透明,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促进民主政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政务公开被作为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六项任务之一。此次又出台《意见》,明确具体目标,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强化激励和问责,为政务公开画出改革线路图,足见政务公开在政府民主治理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然,一则《意见》的出台并不足以完成一场深刻的变革,更大的考验还在落实环节。但它推动着政治的嬗变、民主的递进,给政府治理注入新鲜的基因,由此激发出基层政治活力值得期待。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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