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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变更姓氏权,但需明确“负面清单”

2015-12-09 16:41:30 余锦雄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昨日,漳州市公安局正式对媒体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新政,在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姓氏方面,允许新生儿可以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只要“符合姓氏变更条件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12月9日《海峡导报》)

子女可不随父母姓,并非于法无据。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姓氏选择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民法中关于姓氏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对姓氏的变更权的保护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只要不触碰法律底线,有理有因,原则上变更姓氏都应得到法律的庇护。漳州市明确子女可不随父母性,赋予公民一定的姓氏自由权,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符合人性化管理的社会趋势。

但是这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更名的自由莫不如是。正如《意见》提出的,子女不限父母姓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符合姓氏变更条件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所以,公民在自由选取第三方姓氏时,有必要明确以下“负面清单”:

首先,变更姓氏不应违背公序良俗。“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也得到了社会普遍遵循。这种姓氏传统可以增强家庭凝聚力、维护亲子关系和代际关系,理应得到良好的传承。

其次,变更姓氏也应树立文明新风,不能“寻章摘句老雕虫”,为了让人印象深刻而取一些生僻难认的姓氏,更不能生造他人根本无法辨识的语言文字。

第三,变更姓氏不应加大社会管理难度。相对的姓氏自由,有助于理清人际关系,方便社会交往和身份管理。如果放任个人随意更改姓名,既无益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会给社会管理带来不便,增加不必要的行政资源。如果利用改姓逃避刑事处罚或者债务,也会给有关的职能部门造成工作上的不便。

短评:姓氏之规应清晰可见

在姓氏选择的规定上,应该采用更明确、更细化的表述方式,其理解和界定应清晰可见,避免在实践操作、具体应用中出现分歧与争议。“正当理由”的表述显然过于宽泛,虽然民警的回应表明,“不包括随意选择另一姓氏,或拆分组合父母双方姓氏”,但何为随意,并不是一个可以准确界定的标准。选择一个姓氏,总会有一个理由,甚至冠冕堂皇的理由,随意不随意,自然是因人的观感、想法而异。如此,无异让姓氏的选择陷入了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纷争之中。(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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