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官司贵在唤醒路权意识 朱清建 “走路权”,听着新鲜。原来,行人也有路权。与汽车有自己的机动车道一样,行人也有自己的“人道”——人行道。从权利的角度,无论采用什么交通出行方式,主角都是人,既然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行路权也该是公平而平等。而现实是,行人的路权,更多的体现在行人安全的保障,而非行人行路权的维护。 而法律也没有为行人的路权撑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是主角,规定也多是为机动车撑腰,行人的路权被忽视。尤其是对于停车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同样,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通俗地说,就是指在不影响行人行走的情况下,可以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如原告马天兰所说,在人行道路中间设置停车泊位,每个车位占据人行道路宽度通常在2.25米~2.6米,留给行人通行的不足2米位置,行人为了安全顺利通过,通常被车位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尤为成问题的是,机动车上了人行道,一般行人可以绕路而行,盲人呢?怎么绕? 路权,作为一个被认识的新权利,也是公民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和延伸,值得重视。近来出现的普通车辆撞上豪车“赔不起”的问题,也反映出平等路权的现实窘境。就当下的“行路”起诉而言,虽然车位设置合法性不明、被告主体不明、起诉时效存争议,但它所涉及的行人的路权——“走路权”,却如一朵莲花,在人们心底慢慢开放,走路权意识被唤醒,期待法律给出更公平合理的判决和新的立法规定。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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