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看起来是行业市场行为,却并没有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最低消费”,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的店堂声明,其与“不能自带酒水”等的规定一样,明显违背了《消法》《合同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在进入文明、健康社会之后,大吃大喝成为了一种落后、愚昧的接待方式,提倡“光盘”营造出新的时代气息。因而,无论是公款吃喝还是私人吃喝,都应该讲究文明,讲究节俭,讲究务实。但是,“最低消费”无疑可能逼迫消费者不得不超量点酒、点菜,最终导致餐桌上的惊人的浪费。可以说,“最低消费”助长了奢侈之风,甚至是公款消费的“助推器”。这与当今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时令不符,理应叫停。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文明节俭吃喝,不仅要靠每个人践行,更要靠全社会积极响应与倡导,营造良好的氛围。比如,前不久,北京市商务委发布信息显示,眉州东坡、湘鄂情、倪氏海泰、俏江南、顺峰等知名餐饮企业,早就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最低消费”。道理很简单——钱是你的,资源是社会的,即使你可以浪费自己的钱,但我们决不能容忍你浪费社会宝贵的资源。这就商家血管里流着的“道德的血液”! 然而,要做到这一点,仅靠商家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他律。而今,《意见》叫停“最低消费”,就是一种他律行为。这不仅将有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有利于反对食品浪费。问题是,政策是政策,执行归执行,再好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也会成为“画饼”。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还必须审时度势,尽快出台落实《意见》的具体操作规定,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倡导文明节俭消费方式,真正告别霸王条款和豪华“剩宴”,为餐饮行业树立行业新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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