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有77%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得分不及格,其中地方红会得分较低,五成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不满意。《报告》还显示,去年我国慈善捐赠总额近千亿,企业捐赠近7成。 慈善的生命力在于透明。唯有透明,慈善事业才能真正激发、吸纳、整合人们内心的慈善热情和动力,让慈善事业生生不息。遗憾的是,从报告来看,慈善组织的透明度还不够,虽然止跌反弹的捐赠数额可带来稍许安慰,但若我们辨析慈善捐赠的主体,对比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就会明白,增加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会让慈善事业焕发怎样的面貌,取得怎样的进步。而这种可期许的面貌和进步,现在还只是一种畅想与可能,甚至可能因为慈善组织的停滞不前,而成为一种泡影。 所以,需深究的问题是,为何慈善组织的透明度较低,如何增加和提升其透明度,让慈善可以成为“玻璃缸中的金鱼”?尽管,造成慈善组织透明度较低的原因很多,但已形成共识的核心原因是,行政化造成的公开动力不足、自觉不够。虽然,《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对捐赠信息的公开作出了指导,但这种指导并非强制规定,在缺少法律刚性的保障下,容易成为一种看上去很有力的“空话”。加之,慈善组织多带有官方背景,缺少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行政化所带来的种种官僚作风,行之于慈善而为人更不能接受。 因此,去除慈善组织的行政化,既是对慈善公信力的保证,也是对慈善公信力的提升。当行政化的种种弊端在慈善事业中被消除,人们看到的是公开透明的服务积极的慈善组织,他们对于慈善的种种顾虑就可以消除,他们内心的慈善热情就可能被最大化激发。 有人期待以立法的形式推进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这是去行政化的应有之路。只是,慈善立法之路却走得艰辛。从2004年全国民政会议提出建立慈善长效机制,慈善立法一直步履蹒跚,成为颇为期待但也等待时间较长的立法之一。显然,慈善立法到了迫切需要提速的时候。 其实,关于立法的重点是可以梳理清晰的。首先,明白慈善的意义,厘清慈善的内涵。这是慈善立法的出发点,若何为慈善还是模糊的,慈善与行政的关系还没有弄清,慈善甚至呈现出反慈善的一面,立法就可能麻烦更多、矛盾更多。其次,明确慈善的路径,规划慈善的未来。慈善不仅是一种动机,还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以制度予以规范,才能成为真实的慈善,所以,慈善立法必须具体、细化、可操作。第三,增加公众的监督,提升慈善的激励。慈善组织的公开性够不够,应由公众判断,判断的标准之一,就是他们的监督是否简便、可行、有力。只有公众监督成为常态,慈善组织才能获得公信力。 当然,公开透明只是公众参与慈善的基础,慈善事业对于公众的激励——道德层面的激励和功利化的激励,都是人们整体参与慈善的直接原因。对于公众来说,他们期待的慈善是自愿的、透明的、制度化的,全民性的。这离不开慈善的去行政化,更离不开慈善的立法。只要慈善立法能够理念、路径、机制三方面用力,人们期待的全民慈善,就不会只是梦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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