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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死亡”影响人口信息真实性

2014-09-11 17:36:48 娄献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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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是翔安区大嶝街道嶝崎社区居民,他姐姐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意外发现,还健在的奶奶的户口,竟然早在4年前就因死亡注销了!虽然反映后恢复了户口,但还是给老人生活带来“后遗症”。(9月10日《厦门日报》)

我国户籍制度是一项非常严格和繁琐的制度。公民的身份信息如果出现错误,哪怕是因户籍民警粗心大意所导致的名字中的某个字“音同字不同”,想改过来都非常困难。要填写复杂的表格,要经过公安局主管局长签字批准,然后户籍民警才能在名字后面添上一个“曾用名”。

公民因死亡注销户口的程序,虽然没有户口出生、迁入登记那样繁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也需要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注销户口的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大嶝边防派出所仅凭社区上报的人口普查信息,就注销了这位仍然健在的90多岁的老奶奶的户口,其实是一个不能成立的理由,既不符合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手续的操作惯例。不客气地说,就是违规操作,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从理论上,笔者完全可以提出这样的质疑:既然活人可以被户口登记机关随意注销户口,那么有没有可能“逆向”操作,为死人保留户口或者恢复户口呢?有没有可能为同一个人办理多个户口呢?从媒体的有关报道来看,在某些地方,这些事情可都是发生过的。比如陕西“房姐”被曝有4个户口 其中1个落在北京。

派出所把责任推卸给社区,社区则把责任推卸给已经去世的村文书,老人“被死亡”的责任最终“死无对证”。这是不是在玩太极拳法?假如不是老人的家属到派出所办事时偶然发现了这桩“被死亡”事件,再假如这位老人不幸早逝,事情岂不要被永久性地蒙在鼓里?而除此之外仍然被蒙在鼓里的“工作失误”又有多少呢?往小处说,这是群众路线不扎实,机关作风有问题;往大处说,此类事情倘若多了,影响的可是人口信息的真实性和国家人口政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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