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使用武力,这是对警察职权的最简单描述,也符合大多数人的理解。至于什么是使用武力,在什么情形下使用武力,这些与警察执法权高度相关的问题,我们讨论的并不多,然而,最近,几起事件的接连发生,敲开了这一公共议题的大门。 这几起事件非常极端,不乏偶然性,连前因后果都未必相近相似,但一个共同的词语——枪支把它们串联到了一起。河南幼儿园枪支走火致多人受伤,云南罗平县民警击毙农民、事后亦释作擦枪走火,贵州三穗县警察打死发生口角的夫妻一方……警察不当使用枪支的事件接连曝光。 单就枪支使用问题来说,客观上,同类问题此前不是没有。然而,短时间、高频次,以及这些因素对社会心理层面带来的巨大冲击,褪去了独立事件的个例性,警察枪支管理、配备、使用的问题性凸显了出来。 集中于用枪安全,一些深层的探讨已经展开。从《刑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概念界定,警方使用枪支的特定情形,到持枪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暴恐等明确例外款项的厘清,警察开枪权背后的不同层面,一一进入讨论范畴。 可以看到,舆论层面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必须警惕因为处在特殊时期,就可以放开用枪、开枪管制约束的想法。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舆论将焦点聚集在用枪安全的同时,需要触及一个更为核心的问题。 事实上,用枪安全只是警察权的一部分。在我们讨论枪支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局限在枪支管理、使用本身,而是要放在整个警察权扩大的语境之下。必须承认,于公众而言,用枪安全既容易被直接感受,也可能给人造成最大伤害,作为警察权扩大的表现之一,我们最能够注意到,并且产生警惕的就是开枪权。然而,站在警察权的角度,开枪权其实是警察权扩大的一种极端表现。从这个意义上,枪支管理、使用放松,本质在于警察权的扩张和如何约束。 如何行使警察权,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既能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又不逾越权力边界,是法制社会的重要命题。而循着法治建设的轨道,不难发现,国内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明确警察执法权的范围,防止权力的滥用。具体到枪支安全层面,从枪支的配备到逐一列举的开枪情形,无不严格限定着权力合法、合理行使的范围。某种程度上,这其间存在一种权力与权利,制约与均衡的关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当社会治安形势有了一定的变化,需要因应新的情况,增加警力配备,全面提升警力能力,以确保公共安全的时候,警察权随之扩大。权力能不能恪守边界,进而成为一个问题。 □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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